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工作、學習、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上述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港澳台居民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便可申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港澳台居民憑居住證在內地可以依法享受三項權利、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及九項便利,涵蓋就業、教育、醫療、體育、交通等日常生活範疇。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申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條件:
- 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
- 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註: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遞交的文件包括:
-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
- 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 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註。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如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註:
-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港澳台居民憑居住證在內地可以依法享受三項權利、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及九項便利,涵蓋就業、教育、醫療、體育、交通等日常生活範疇。
三項權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六項基本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 義務教育;
-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九項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享受下列便利:
- 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 住宿旅館;
- 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 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 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 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