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範內地的社會保險體系,以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內地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

其後,為維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簡稱“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內地制定《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 明確港澳台居民與內地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使其受到內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上述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可按《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參加內地基本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可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同時,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可參加內地社會保險的澳門居民:

  1. 在內地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者;
  2. 在內地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者;
  3. 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者;
  4. 在內地居住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者;
  5. 在內地就讀的大學生。

 

 

適用的澳門居民 內地社會保險種類
  • 在內地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者
  • 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 在內地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者
  • 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者
  •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居住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者
  •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就讀的大學生
  • 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向內地申請豁免參加內地社會保險:

已參加澳門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的澳門居民,可以憑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出具的供款紀錄,向內地申請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詳見社會保障基金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