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居民到內地發展,符合法定情況,需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為配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了修改,當中就規定了符合標準的境外人士的稅收減免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納稅規定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 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
  • 納稅年度,即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至於上述提及的183天的計算方面,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日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日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日不足24小時的,不作一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應繳納稅項的個人所得

(一) 工資、薪金所得
  •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 勞務報酬所得
  • 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 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 稿酬所得
  • 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 經營所得
  •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 財產租賃所得
  • 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 財產轉讓所得
  • 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 偶然所得
  • 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本澳居民到內地工作,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時,應先了解在內地是否有“住所”,如果不屬在內地習慣性居住,便屬於“無住所”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無住所個人的稅收減免措施。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 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