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於2018年8月3日宣佈了《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其中包括取消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進一步便利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創業。

其後,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在內地就業的澳門居民,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就業的證明;並享有與內地居民相同的勞動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