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國旗和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大家必須尊重和愛護,在不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原則下使用國旗和國徽徽章。甚麼場合屬於“適宜場合”和“莊重場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及場合作出判斷(例如:慶祝某社團成立的酒會就屬於“莊重場合”,運動員交流會就屬於“適宜場合”)。
總而言之,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大家不能夠在不適宜和不莊重的場合使用(例如朋友之間嬉戲玩樂的活動就不屬於可使用國旗和國徽的“適宜場合”及“莊重場合”),因為這樣會損害國旗國徽的尊嚴。
國旗及其旗桿的尺度比例須適當,且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不得以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升掛或使用。
國旗的五種通用尺度如下:
(1) 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2) 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3) 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4) 長144厘米,高96厘米;
(5) 長96厘米,高64厘米。
如展示及使用的國旗不同於通用尺度,須按照比例(長:高=3:2及國旗製法圖案)適當放大或縮小。
國徽的三種直徑通用尺度如下:
(1) 100厘米;
(2) 80厘米;
(3) 60厘米。
如展示及使用的國徽不同於通用尺度,須按法律所規定的方格墨線圖的比例或斷面圖的比例適當放大或縮小。
網絡使用的國旗及國徽圖案標準版,根據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發佈的國旗及國徽圖案標準版,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政府船隻;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大型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美術館、科學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及其他同類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
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須在法定地點(例如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以及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
國旗和區旗同時展示,國旗應大於區旗,且須把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國旗和區旗並排展示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或並排升掛時,須先把國旗升起,最後才降下;而區旗須較國旗為小。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須在區旗之前。
至於上述左、右位置的釐定,應區分為:在室外時,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以觀眾之左為左,觀眾之右為右;在室內時,則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和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該人之左為左,該人之右為右。
當國旗、區旗和其他旗幟同時展示或升掛時,須把國旗置於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而區旗須較國旗為小,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
至於上述左、右位置的釐定,應區分為:在室外時,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以觀眾之左為左,觀眾之右為右;在室內時,則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和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該人之左為左,該人之右為右。
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以及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且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
按照規定,如果屬於升掛的情況,應於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不過,法律規定的特定場所(例如政府建築物,以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時間須為固定,即在上午八時升起,下午六時降下,而中小學學校、高等院校及幼兒教育學校如升掛國旗,也須按此時間升掛。
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但如遇惡劣天氣或不具備條件舉行升旗儀式者除外。
舉行升國旗儀式時,須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士須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立法會網站;法院網站;檢察院網站;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並於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
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行政會;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只要在舉辦活動期間,有展示或使用國旗和區旗,不論是由工作人員還是派發給其他活動參與者展示或使用,在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者須收回活動現場的國旗和區旗。
活動主辦者應在派發國旗和區旗的同時,清楚說明使用後的處理和收回方法,並提醒在場人士不能隨意丟棄國旗和區旗。對於廣泛派發給活動參與者的手搖式國旗和區旗,應確保活動後現場所有國旗和區旗都收回或處理,活動主辦者可以:
- 允許參與者帶走自用;
- 安排工作人員協助收回;
- 在活動地點放置適量的收集箱,供參與者離開時交回。
如收回的國旗和區旗仍清潔完整,活動主辦者可保存留待下次使用,又或轉贈予其他團體或市民。
如收回的國旗和區旗有破損、污損或褪色,則不可再展示或使用,活動主辦者應包裹好才處置。
處理國旗和區旗應以不損害國旗和區旗尊嚴為原則,且不可作出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居民使用國旗和區旗後,應自行保存或處理好使用後的國旗和區旗,不得隨意丟棄。
如使用後的國旗和區旗仍清潔完整,可保存留待下次使用;如出現破損、污損或褪色等情況,則不可再展示或使用,應該自行包裹好才處置。
處理國旗和區旗應以不損害國旗和區旗尊嚴為原則,且不可作出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就職宣誓儀式;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應按照法律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擅自更改歌詞和曲譜的內容,亦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國旗、國徽和國歌都須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當舉行國家公祭儀式,又或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等造成特別重大傷亡時,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後,須下半旗誌哀。
經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骨灰盒可覆蓋國旗,但國旗不得觸及地面,並須在相關儀式結束後收回保存: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 烈士;
- 其他人士。
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 商標、註冊設計及新型或商業廣告;
(二) 私人喪事活動,但屬法定的情況除外;
(三) 行政長官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有損國旗或其圖案的莊嚴性及嚴肅性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科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 商標、註冊設計及新型或商業廣告;
(二) 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三) 私人慶弔活動;
(四) 行政長官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有損國徽或其圖案的莊嚴性及嚴肅性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科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不得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於:
(一) 商標或商業廣告;
(二) 私人喪事活動;
(三) 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
(四) 行政長官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限制或禁止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有損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的莊嚴性及嚴肅性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科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答:日常用品是指按使用的目的及功能,用於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物品。例如:茶杯、汽車。
答:“設計及新型”是一種工業產權,是指具有創作性的產品外觀設計。經註冊後,可獲得俗稱“專利”的法律保護。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的國旗或國徽。違反有關規定者,可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違反者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行為人會觸犯“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