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渡規定

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已於2022年4月1日生效,是次修法重點是甚麼?

在澳門,旅客可否入住民宿?

在澳門,怎樣才算是非法提供住宿?

在澳門,在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的情況下,是否凡向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提供住宿服務,都是屬於非法提供住宿?

在澳門,如果業主用自己的住宅單位接待外地親戚,會觸犯《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嗎?

在澳門,如果業主向旅客非法提供住宿,會有何後果?

在澳門,如果有人以派傳單、張貼廣告或透過社交媒體等方式招攬他人入住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會有何後果?

在澳門,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該業主負有甚麼義務?

在澳門,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於2022年4月1日生效,是次修法為了鼓勵業主主動舉報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訂定了甚麼新措施?

在澳門,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會有何後果?

在澳門,有關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方面,除了政府部門之外,還有哪些實體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

在澳門,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新增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例如網上預訂酒店平台)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具體是指甚麼?

修法重點

過渡規定

修法重點

過渡規定

  1. 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於2022年4月1日生效,是次修法重點是甚麼?
    答:是次修法重點包括:
    (1). 規定了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在不屬法律例外規定的情況下,只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
    (2). 新增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的合作義務(例如網上預訂酒店平台),以及新增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違法罰則。
    (3). 在業主主動舉報的情況下,旅遊局可對其單位不採取封屋、斷水及斷電等措施,或縮短實施有關措施的期間。

  2. 旅客可否入住民宿?
    答:首先,澳門並沒有合法的“民宿”。其次,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 原則上只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除非屬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例如因親屬關係而免費提供留宿的情況。

  3. 怎樣才算是非法提供住宿?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在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的情況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 向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提供住宿服務,就會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不過要注意的是,就算出租給逗留期限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但在有關住宿活動被調查前沒有訂立租約及遞交房屋稅申報書,這情況亦會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4. 在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的情況下,是否凡向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提供住宿服務,都是屬於非法提供住宿?
    答:這就要視乎情況。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如屬以下兩種例外情況,便不屬非法提供住宿:
    (1)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例如本澳高等院校會提供其宿舍招待嘉賓;
    (2)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因該等關係而免費提供住宿,例如外地親戚來澳旅遊,免費招待其在家中留宿。

  5. 如果業主用自己的住宅單位接待外地親戚,會觸犯《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嗎?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如果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因該等關係而免費提供住宿, 例如外地親戚來澳旅遊,免費招待其在家中留宿。在這情況下,便不屬非法提供住宿。

  6. 如果業主向旅客非法提供住宿,會有何後果?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非法提供住宿的人,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的人,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的罰款。

  7. 如果有人以派傳單、張貼廣告或透過社交媒體等方式招攬他人入住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會有何後果?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對招攬他人入住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的人,可被科處澳門元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8. 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該業主負有甚麼義務?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如有跡象顯示某一樓宇或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業主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即須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聯絡旅遊局協助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以及盡可能終止非法提供住宿的狀況(例如終止租約)。 如業主不履行該特別義務,可被科處澳門元二萬至十萬元的罰款。

  9. 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於2022年4月1日生效,是次修法為了鼓勵業主主動舉報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訂定了甚麼新措施?
    答:有的。新法規定如業主在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被調查前已向旅遊局作出舉報,且該業主沒有參與非法提供住宿活動,則旅遊局局長可對其單位不採取封屋、 斷水及斷電等措施,或縮短實施有關措施的期間。

  10. 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會有何後果?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可被科處澳門元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11. 有關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方面,除了政府部門之外,還有哪些實體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懷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的使用權人、住宿者、受託處理該樓宇或單位事宜的房地產中介人或經紀、經營該樓宇或單位的住宿預訂業務者,以及該樓宇的管理實體及人員,均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另外,如有跡象顯示某一樓宇或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業主亦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

  12. 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新增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例如網上預訂酒店平台)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具體是指甚麼?
    答: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經營懷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的住宿預訂業務者,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等,甚至作出聲明,特別是該單位所涉及的相關人士的身份資料及聯絡方式,以及該樓宇的視像監測系統資料,並有義務移除包括在互聯網登載的該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資訊。 如不履行該特別義務,可被科處澳門元三千至兩萬元罰款。

  13. 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於2022年4月1日生效,新法有沒有訂定過渡規定?
    答:有的。屬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提供住宿的情況,在4月1日法律生效前,已訂立租約且已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則在租約期滿或續期期滿前提供的住宿,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當租約期間屆滿後,租約即告失效,且不得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