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公司的種類及特徵(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09.01見報

在澳門雖然有大大小小各種形式的公司存在,但相信很多人,甚至公司的老板亦並不了解自己公司的性質,究竟公司是甚麼呢?在澳門法律當中又規範了哪些種類的公司?以下將以問答的形式介紹有關內容。

一、甚麼是公司?

在介紹公司的概念之前,首先大家須要知道澳門法律將人分為兩大類,一類稱為自然人,另一類稱為法人。所謂自然人是指有血有肉的自然界人類,而法人則是指由法律賦予其人格,令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式各樣的活動的組織,而法人又可以被分為社團、財團和合營組織,其中的合營組織如果從事商業活動並且被加以登記後,便成為《商法典》所規範的公司。

二、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會接觸到不同種類的公司,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究竟在澳門的公司可以分為多少種類?

根據《商法典》的規定,公司是被分為四大類,分別是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雖然每一類的公司都有其本身的特徵,但四類公司亦有一定的共通性,例如每一公司應設有一定的決議機關(股東會)和執行機關(行政管理機關),每一類公司都必須在登記後才取得法律人格等。

三、近期張先生打算經營一間出入口公司,但他不知道哪一類型的公司比較適合,他的朋友建議以有限公司的形式經營,他想知道有限公司具有甚麼特點?

有限公司的最大特點是原則上各個股東對公司繳付資本後,便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公司應該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債務,當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公司股東所負的責任是有限的,這亦是被稱為有限公司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