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07.07見報
本欄曾經介紹過「特留份繼承」。「特留份」是法律為了確保死者的特定親屬(如其配偶、子女)可以得到一定份額的遺產,而規定死者必須按「特留份」的規定,把其一定份額的遺產分給此等特定親屬。
在計算特留分時,法律規定除須考慮死者(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財產及遺產中所包含的債務之外,還要計算被繼承人曾贈與他人的財物,以及須歸扣的開支,今日我們將會介紹其中的「歸扣」。
一、甲妻早喪,遺下一子及三名女兒與甲同住,不久,甲亦因病去世。他生前曾把一個時值八十萬的樓字單位贈送給其兒子,過世時遺下存款一百六十萬,沒有寫下遺囑。依照法律,在繼承時應如何處理該樓宇單位?
甲生前贈與其兒子的樓宇單位是屬於須歸扣的開支。所謂「歸扣」,是指死者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如曾接受死者生前贈與之財物,為了遺產分割的公平起見,應該歸還該等財物,使之成為遺產的一部分。
亦即是說,甲生前曾贈送給其兒子的時值八十萬的單位須計算在遺產的總額之內,然後再依據特留份的規定來分割遺產。
二、甲的遺產會如何分割呢?
甲過世時遺下存款一百六十萬,加上生前贈送給兒子的的單位(時值八十萬),其遺產共有二百四十萬。
按照「特留份」的有關規定,在這個案中應把二百四十萬遺產的一半(即一百二十萬)平均分配予其子女,即是說,各子女每人可得到三十萬。餘下的一百二十萬,因為甲沒有立下遺囑,便會由其法定繼承人(四名子女)去承繼,各可取得相同份額的遺產,即同樣為三十萬,最後,甲的兒子及三名女兒應該各得六十萬元。
三、經計算後,甲的兒子及三名女兒各可得到六十萬,但是甲遺下的現款祇有一百六十萬,此時如何分配呢?
由於甲生前贈送給兒子的單位(值八十萬)須歸扣,而甲的兒子實際上祇應得到六十萬元的遺產,因此他可以選擇:1) 保留該單位,然後自己拿出二十萬分給甲的其他繼承人;2) 把單位出賣,換得現金(合共二百四十萬)然後與甲的其他繼承人平分。
四、對於法律規定須歸扣的財產有沒有什麼情況是可以不用歸扣的?
「歸扣」這一機制存在的基礎,在於法律推定死者(被繼承人)生前之所以將某些財物贈與將來的特留份繼承人(如子女及配偶),並非想給予該特留份繼承人多於其他特留份繼承人的利益,而只是想將以後要留給該特留份繼承人的特留份遺產提前給與他而已。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本人在作出贈與行為之時或之後免除該贈與財物的歸扣,則上述的法律推定便會被推翻。亦即是說,如果甲在贈送單位給其兒子之時或之後,指出該贈與物不用歸扣,便不須歸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