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07.28見報
當繼承人有兩個人或以上時,就需要進行遺產的分割。以下將會介紹關於遺產分割的規定。
一、甲過世,留有一妻及兩名子女,有遺產一百萬,甲的遺產應於何時進行分割?
澳門《民法典》規定,任何繼承人均有權隨時要求進行遺產分割(但一般都會在對遺產進行清算,確定了繼承人以及其應繼承份額之後才能開始進行分割),但當事人亦可訂定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不超過五年)不分割遺產,而在期滿後,亦可再訂定協議續期(可續期一次至多次)。
二、分割遺產是不是一定要找律師處理?
不是。在澳門,遺產可由全體繼承人通過協議進行分割,此時,可以聘請律師處理,也可以不聘請律師,由繼承人自行進行分割亦可。
除了協議的方式之外,繼承人亦可透過法院的途徑去分割遺產,此外,如果是屬於法定的限定接受繼承(例如未成年人的繼承),或繼承人中有法定的情況而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例如有繼承人失了蹤等),亦須透過法院途徑去分割遺產,法院會透過司法上之財產清冊的程序去進行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需要委託律師,不過如果在財產清冊程序中,需提出或辯論法律問題時,則必須有律師參與。
至於轉讓遺產的方式,如果是不動產,須以公證書的形式作出,可到公證署或找私人公證員辦理;如果為動產,則只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便可。
三、如何分割遺產?
要分割遺產,首先須計算遺產的總額,此時要考慮死者(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考慮死者的婚姻狀況,是因為如果死者已婚,可能有部分財產是與其配偶共同擁有的(視乎其採用的婚姻財產制度而定),因此在計算確實的遺產總額時,就要先知道死者的婚姻財產制度,以確定哪些是屬於死者的財產。
相對而言,未婚人士、已離婚人士(在離婚時已就財產計算清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的已婚人士,以及被法院裁判分產者(在裁判分產時已分割了共有財產),由於他們與配偶之間並沒有共同財產,其遺產之計算就較簡單,因為當其死亡時,其所有的財產就會成為遺產。
四、如何計算遺產的總額?
計算遺產總額的方式是把所有屬於死者的財產,減去遺產的負擔。「遺產的負擔」包括:
1) 被繼承人的殮葬開支及附隨的宗教儀式的開支;
2) 因執行遺囑而生之負擔(例如遺產稅、律師費等);
3) 因管理及清算遺產而生之負擔(例如聘請核數師的費用);
4) 死者的債務;
5) 遺贈
亦即是說,必須先計算出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然後減去負擔(包括殮葬開支、遺產稅、債務等),餘下的才由繼承人去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