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生前慷慨行為

    ──關於繼承之四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07.14見報

為了確保死者(被繼承人)的特定親屬(例如其配偶、子女等)可以保留一定份額的財產,法律有「特留分」的規定,而在計算特留分時,法律規定,應將須歸扣的開支之價值和死者生前曾贈與他人的財物之價值計算在遺產之內。「歸扣」本欄上週已介紹過,就是指死者生前曾贈與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的財物,在計算遺產時,該等親屬應將受贈財物歸還,使之成為遺產的一部分;至於死者生前曾贈與他人的財物,法律上稱為「生前慷慨行為」,該等財物的價值亦應計算在遺產之內,如果生前慷慨行為有損害特留分,特留分繼承人可以要求從該慷慨行為所涉及的財產中作出扣減,以填補其特留分所需的部分。以下將舉例對此問題作出說明。

一、甲有一妻及一名女兒,也有一個「二奶」(乙),甲曾把一個時值八十萬的樓宇單位贈送給乙,甲過世時遺下存款一百六十萬,沒有寫下遺囑。依照法律,甲的家人可如何分割這些遺產

為了計算特留分,甲生前贈送給乙之樓宇單位的價值應計算在遺產總額之內,甲過世時遺下存款一百六十萬,加上生前贈送給乙的樓宇單位(時值八十萬),其遺產即共有二百四十萬。按照法律的規定,甲的妻子及女兒有權得到遺產的一半作為其「特留份」。二百四十萬遺產的一半(即一百二十萬)由其妻子及女兒平分,即各可得到六十萬。

餘下的一百二十萬,其中的八十萬是屬於甲生前贈送給乙的樓宇單位價值,需先扣除掉,實質餘下遺產四十萬,因為甲沒有立下遺囑,依法會由其法定繼承人(配偶及女兒)去承繼該等餘下部份的遺產,且各可取得相同的份額,即各自可再得到二十萬。因此最後,甲的妻子及女兒各可得到八十萬元的遺產

 

二、假設甲過世時僅遺下存款二十萬。此時,甲的家人依法又可如何分割這些遺產呢?

甲過世時遺下存款二十萬,加上生前贈送給乙的樓宇單位(時值八十萬),其遺產即共有一百萬。

按照法律的規定,甲的妻子及女兒有權得到遺產的一半作為其「特留份」。一百萬遺產的一半由其妻子及女兒平分,即是說,甲的妻子及女兒各人的特留分額是二十五萬,合共五十萬。

特留分是不能損害的,法律規定,對於損害特留分的生前慷慨行為,特留分繼承人可以聲請從有關慷慨行為所涉及的財產中作出扣減。由於甲過世時僅遺下存款二十萬,然而如要滿足甲的妻子及女兒之特留份額卻需要五十萬,尚差三十萬,此時,甲的妻子及女兒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從甲生前之慷慨行為中扣減該填補特留份所必需的部分(三十萬),亦即最後乙須向甲的妻女返還該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