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2.08.30 見報
上次談到,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結欠的債務,視乎情況,應由夫妻雙方或負債方獨自承擔。至於具體的分擔情況為何?便須了解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及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甲和乙結婚時,是採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甲有個人財產共計二十萬元,乙則有三十萬元,由於屬取得共同財產制的關係,他們婚後的共同財產合共值五萬元。最近甲在乙的同意下向別人借貸十萬元,那麼,有關的債務在夫妻間應如何承擔呢?
首先要知道的是,甲所設定的是否屬於夫妻雙方承擔的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在婚前婚後,夫妻雙方或一方經他方同意而設定的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其次,對於共同承擔的債務,夫妻間應如何分擔呢?按照現行法例,如果夫妻雙方採用的為“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或一般共同財產)時,對於由雙方負擔的債務,先由夫妻的共同財產承擔。在上述的例子中,甲乙的共同財產只得五萬元,而結欠的債務為十萬元,在用盡共同財產後,仍欠五萬元的債務,此時,該怎麼辦呢?這便應以任一方的個人財產連帶承擔,亦即甲的債權人既可追討甲,要求他以個人財產償還剩下的欠款,亦可以請求乙以自己的財產作出清償。假設甲以個人財產全數清還了五萬元的欠款,那麼,甲仍有權向乙要求攤分其應承擔的部分(二萬五千元),此之謂“連帶債務”。
二、丙和丁採用的是取得共同財產制,而丁的父親於半年前去世,並遺下一筆遺產,丁從中繼承了五萬元。不過,丁的父親生前尚欠別人債務,因此,應從各繼承人的遺產中按比例清償。假設丁應在繼承的範圍內負擔一萬元的債務,那麼,該由丁自己清償,或由丙丁二人共同承擔呢?
對於由夫妻一方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其個人財產,而且法律亦規定,夫妻一方接受贈與、遺產或遺贈,該方應當獨自對該等財產上的債務負責,所以丁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根據法律規定,由夫妻一方獨自負責之債務,須以該負債一方之個人財產承擔)。不過,丁所承擔的遺產上的債務,只按其所繼承的財產數作為限額,亦即丁在五萬元的遺產限度內,承擔一萬元的債務,倘超出遺產份額時,丁無須以個人財產作出清償。
三、錢先生和錢太太採用取得共同財產制,錢先生的個人財產值十萬元,錢太太則有五萬元,共同財產合共四萬元。錢太太經丈夫同意結欠八萬元的債務,結果由錢先生以個人財產代為清償,那麼,錢太太是否須作出補償呢?
錢太太應作出補償。因為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負責的債務,如已由其中一方之財產支付,則該方會成為共同財產的債權人(應先以共同財產償還由雙方負責的債務),即錢先生有權從雙方的四萬元的共同財產得到補償。然而,共同財產明顯不足以償還錢先生的八萬元支出,但法律同時規定,當共同財產不足時,支付方就其已清償而超出其應清償之部分會成為他方的債權人。因此,對於餘下的四萬元債務,應由錢太太或錢先生連帶承擔,因此,由於錢先生已全部清償的關係,基於法律的規定,錢先生具有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的求償權,所以會成為太太的債權人(二萬元的債務)。
四、孫先生和孫太太採用的是取得共同財產制,孫先生的個人財產為五萬元,孫太太則為六萬元,共同財產合共八萬元。孫先生未經太太同意而結欠十萬元的債務,最後從共同財產和太太的個人財產中作出了支付。那麼,法律對此又作如何規定呢?
由於孫先生的債務是未經太太同意而設定的,故應由他單獨承擔(對於由一方獨自承擔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負擔,倘採用共同財產制,亦須以該方共同財產中的半數補充承擔),因此,應以他的個人財產作出清償。不過,法律規定,如果僅由夫妻一方獨自負責的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支付時,負債方須向他方負責,以其個人財產將已由共同財產支付的債務金額償還予共同財產。在此情況下,孫先生應以其個人財產五萬元中的四萬元(屬於太太在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填補屬於孫太太的共同財產部分;另外,孫太太會成為丈夫的債權人(因為以非負債方的財產承擔應屬他方的個人債務時,非負債方便成為他方的債權人,在上述情況中,孫先生尚欠太太以個人財產作支付的二萬元)。
此外,如果孫太太不想其共同財產一起被法院查封並執行,她有權聲請作出“法院裁判分產”,以便成為“分別財產制”。此時,孫先生便只能以自己財產及共同財產中的半數負擔債務了。然而,當孫先生清償債務後,由此時起計六個月內,孫太太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採用原來的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