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05.04見報
《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性的文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地位,其特點是具有高度綱領性、原則性和權威性,與其他國家的憲法相仿,因而可算是特區的「小憲法」。《基本法》中的內容涉及很多方面,其中,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與居民有密切的聯繫,所以大家必須加以認識及了解。
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
所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種。甚麼人有權成為永久性居民呢?根據該條的規定有六項情況,比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或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便有權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對於「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應如何理解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的規定,只有那些在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者,才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該法律起補充《基本法》的作用。
另外,非屬《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所列舉的永久性居民,但有權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者則屬非永久性居民,不過非永久性居民卻沒有居留權,亦即是說,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分別主要在於前者有「居留權」,後者則沒有。居留權包括了三方面的權利:一、可以自由進出澳門;二、逗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會被施加任何條件;三、不會被驅逐出境。非永久性居民因為沒有居留權,因此不能享有上述權利。
二、《基本法》第三章中所規定的權利
1)政治方面的權利
最突出的一項政治權利就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須注意的是該方面的權利只有「永久性居民」才有權享有,非永久性居民是沒有選舉權的。
但對於《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權利,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則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都享有。
2)人身方面的權利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此,澳門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同時《基本法》亦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以及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此外,第三十條亦規定了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隱私權不受侵犯。
*尚有其餘居民的權利,將留待下週繼續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