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訴訟費用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03.16見報

  原則上進行訴訟須要支付訴訟費用,而不論原告或被告都須支付。那麼訴訟費用須要花多少錢呢?又在甚麼時候繳付呢?以下將對此等問題作一簡介。

一、進行訴訟須要支付若干費用?

進行訴訟的費用,很難確實的說出一個具體數額,因為須要視乎案件的「利益值」以及「其他開支」的多寡而定。所謂利益值,就是每一宗訴訟所涉及的利益的價值,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乙提起訴訟,該案的利益值便是一百萬元;如果甲欠乙三千元,該案的利益值便是三千元。

二、利益值與訴訟費用有何關係?

  訴訟費用包括司法費以及其他負擔。其中司法費是按《法院訴訟費用制度》內的標準收取,而該收費標準與利益值成正比,例如:利益值在一萬元以下,司法費是一千元;在五萬元以下,司法費是二千六百元;在十萬元以下,司法費則是四千二百元等等。換言之,案件的利益值越高,司法費就越高,這樣訴訟費用亦會相對地提高。不過,澳門的司法費並不算昂貴,例如:案件的利益值是一百萬元,司法費是一萬一千元;而即使利益值是五百萬元,司法費亦只需二萬五千元而已。

至於其他負擔(或稱為其他開支),則主要包括紙張費(首五十張收取二百元,之後每二十五張多收五十元,如此類推)、郵費、證人費,此外亦可能有鑑定費(例如需要醫生鑑定)等等,這些費用雖然無法確切計算,但推想所費款項也應有限。

三、訴訟費用是否包括律師費?

訴訟費用並不包括律師費。換言之,如果須要聘請律師,那麼當事人便要另外支付一定數額的律師費用(數額係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個別律師的收費而異)。不過,如果案件的利益值是在五萬元以下,則可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可以不須聘用律師,而由自己提出起訴,藉此省回律師費。

四、訴訟費用是否在訴訟完結之後才繳納?

不是。很多人都以為訴訟費用是在訴訟完結後才繳納,其實不然,在訴訟之每一階段,法院原則上會先收取一定的費用,稱為「預付金」。

以民事案件為例,一般而言,當原告提出起訴,在遞交聲請書之日起計十日內,原告就須要繳交司法費的25%作為「最初預付金」;之後,法院會傳喚被告,此時被告可以答辯,而在被告提交答辯狀之日起計十日內,被告同樣要繳交司法費的25%作為「最初預付金」;接,法院會安排進行審判聽證的日期(即俗稱開庭),在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日期起計十日內,原告及被告亦必須再繳交司法費的25%作為「審判預付金」。此外,尚有「開支預付金」,開支預付金的作用是用以繳付證人及郵遞等費用的支出。

五、甲借了三千元給乙,乙賴賬不還,甲想提起訴訟,乙表示“你告我,訴訟費用也不止三千元啦!”說罷不顧而去。甲心有不甘,他想知道,若真的提起訴訟,作為原告的他,是否也須支付訴訟費用?

是的。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也必須依法支付有關的訴訟費用,雖然如此,但如果判決的結果是原告勝訴時,原告是有權就獲勝的比例(這個需由法院判決)要求被告支付其為訴訟而作出的開支(其中便包括了訴訟費用)。換言之,如果原告最終獲得勝訴時,便有可能取回他曾支出的一切費用(甚至包括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