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彌補親權的方法

  ──監護(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12.22見報

作為父母的,當然要關注子女的安全和健康,亦要供給子女的各種生活需要,安排他們接受教育等;此外,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稱為無行為能力人,既然無行為能力,亦即意味未成年人原則上不能自由作出有效的法律行為,因此,就必需由父母代理其人身和財產方面的事務,上面所述的就是法律上所謂親權的內容。不過,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由於特殊情況而未能對未成年人行使親權的話,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一個彌補親權的法律制度──監護。

一、甚麼情況下,未成年人才需要受監護呢?

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已經死亡、被法律禁止管理子女的人身事宜、在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已超逾6個月、又或父母身份不明時,便需要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被法律宣告為禁治產之人,由於亦為無行為能力人,因此,法律同樣以監護制度作為對其的保障。

二、哪些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父母可以假設在將來出現死亡或成為無行為能力的情況時,為子女預先指定監護人。原則上,對於此類監護人並沒有甚麼特別的限制,不過,當然亦要顧及子女的利益,而並非隨便指定一名不相干的人為監護人,而且該監護人還需經法院確認。如果父母沒有指定這些監護人,或所指定的人不獲法院確認,則法院有權在聽取親屬會議的意見後,從未成年人的血親或姻親、在事實上曾照顧或正在照顧未成年人之人、又或顯示愛護未成年人之人中指定監護人。如果該未成年人已年滿12歲,則法院在指定監護人前,應聽取該未成年人的意見。

三、監護權的行使

監護權是由監護人及親屬會議行使,監護人主要是履行執行方面的職責,亦即具體的對未成年人衣、食、住、行、健康、教育等方面作出決定和照顧;而親屬會議則是一個監察監護人履行職責的機關,它是由兩名未成年人的血親或姻親以及檢察院人員組成。行使監督監護人的職務,具體是由親屬會議中的成員長期擔任的,該名成員就稱為「監護監督人」。

四、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護既然是對未成年人在缺乏親權的情況下的一種彌補制度,因此,監護人是擁有和父母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比如:監護人有權促進未成年人的身體、智力及道德的發展,有權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另一方面,監護人亦有義務供給未成年人生活所需、代理其人身事務、以謹慎的態度管理有關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