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抵押(二)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0.10.20見報

本欄已經向大家介紹過抵押權的概念、標的,以及在設定抵押權時須注意的事項,今次會為大家繼續介紹有關抵押的規定。

一、《民法典》規定了幾多種抵押權?

抵押權分為法定抵押權、司法裁判抵押權和意定抵押權三種;法定抵押權是指直接由法律產生而不取決於當事人意思的抵押權,當發生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抵押權便被設立(例如,在買賣房屋時,為擔保買方向政府支付物業轉移稅,該被購入的房屋便成為法定抵押物)。司法裁判抵押權,顧名思義,是指以法院作出的判決作為依據而設定的抵押權。意定抵押權是指由合同或單方意思表示(例如遺囑)而產生的抵押權。

二、李先生所經營的公司由於資金周轉不靈,於是向他的朋友借錢,在訂立貸款合同的同時亦設定了抵押條款,他的朋友認為如果李先生不能履行債務而將抵押財產拍賣會比較費時失事,於是他提議,如果李先生不履行債務時可將其抵押物立即據為己有以滿足其債權,李先生想知道是否可以訂立該條款?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有關債務時,債權人不可以將抵押權所針對的財產(即抵押物)據為己有,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訂出有關條款,均告無效,而不論該條款先於或後於抵押權的設定而訂立。所以,在借貸和抵押合同中不可以訂立李先生的朋友所提議的條款,如果李先生不履行有關債務,給他借錢的朋友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將抵押物拍賣以滿足其債權,但不能夠將該抵押物據為己有。

三、李小姐與林先生準備簽訂一項借貸和抵押合同,當中規定李小姐不能轉讓或再抵押屬於她自己的抵押財產,李小姐覺得非常困惑,她想知道自己的財產被抵押後能否被轉讓或再抵押?

即使李小姐簽訂上述的借貸和抵押合同後,仍可以轉讓或再抵押屬於自己所有的已抵押財產,因為法律規定,禁止擁有被抵押財產的人轉讓或再抵押該財產的約定均屬無效,所以李小姐可以建議對方刪除有關條款,改為約定一旦該抵押物被轉讓或再被抵押時,則抵押債權便立即到期,這樣的條款既為法律所容許,亦可適度的保護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