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車輛使用牌照稅(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4.01.02見報

澳門的地方雖少,但仍有不少人士喜歡以車輛代步。在街道上,我們經常會看見不同的車輛在行駛,例如私家車、摩托車、公共汽車及計程車等,對於車輛的使用,法律規定當事人每年須要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本欄從今周起會為大家介紹該稅款的有關規定。

一、小明購買了一輛新的輕型私家車,並繳交了車輛使用牌照稅。他想知道,該稅款的具體內容到底是甚麼呢?

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使用及享用獲發給准照、註冊、或登記的車輛,包括機動車輛(例如《道路法典》所界定的輕型汽車、重型汽車、貨車,以及重型及輕型摩托車等)和工業機械,一般情況下均要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而有關稅款則是以上述的車輛為課徵對象。

在街道及公共地方利用、行駛或停泊上述車輛,均會被法律推定為對車輛的使用及享用,而車輛的所有人,包括以自己名字取得車輛准照、註冊或登記的人士,在提出相反證據前均負有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義務;另外,以分期付款購入汽車者亦等同於所有人,其亦要承擔繳納稅款的義務。

二、小張和其朋友開辦了一間扶助殘疾人士的中心,由於殘疾人士多為行動不便者,小張遂購買了一輛客車,以作為運送他們前往中心之用。就該車輛的使用,其所有人是否與其他人一樣都要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呢?

對於運送下列人士的車輛,法律規定其所有人享有豁免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義務,包括:用作集體運送殘疾人士的車輛,以及個別運送殘疾人士的車輛(但乘搭者須為具有相等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無能力程度,以及該車輛為普通型號及汽缸容積不超過一千六百c.c.)。像小張的情況,由於其中心的車輛主要是負責運送殘疾人士,所以其可申請上述所指的豁免優惠。

此外,供下列實體專用的車輛,其實體亦無須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例如:於澳門設有代表處且本澳為其成員的國際機構及組織;澳門的本身管理機關;法院及檢察院;澳門公共行政機關,包括巿政機關及自治實體;公益法人及行政公益法人;以及負責集體運輸的特許企業(例如巴士公司,但僅以用於集體運輸乘客者為限)等。

三、若小明是於本年度十一月一日才購入一輛新的輕型私家車,他須要繳納的車輛使用牌照稅是多少呢?

須要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人士於每一曆年均要履行繳納有關稅款的義務。但是,法律規定如在一曆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後才取得新車輛的所有人,其於該取得的年分內均獲豁免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

由於小明的新車是於本年度十一月一日才購入的,因此他無須繳納該曆年的車輛使用牌照稅。

四、倘若小明的新車是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已經取得,他須要繳納的車輛牌照稅又是多少呢?

由於車輛使用牌照稅是以車輛為課徵對象,因此對於不同類別的車輛,其所有人須繳納不同的稅款;另外,儘管是同一類別,但若該車輛的油缸容量是不同時,則繳納的稅款亦不一樣。例如,倘若小明購入的是一輛輕型客車,而其油缸容量為1500c.c.以下,則小明要繳納的車輛使用牌照稅為每年澳門幣850元;但若購入的輕型客車的油缸容量為1501c.c.2000c.c.之間,則其要繳納的稅款便是每年澳門幣1,270元了。

至於其他類別的車輛所須繳納的稅款,以及有關稅款應於每年的何時繳納等問題,本欄會在下次為大家介紹。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的第14條及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