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課稅收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3.11.07.見報
職業稅是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修改後的《職業稅規章》對工作收益的範圍作了新的界定。儘管納稅人基於工作而賺取了各種報酬,例如每月收取的固定薪俸、因超時工作而獲得的額外工資、因工作關係而收取的交際費、交通費等,這些報酬均屬修改後的《職業稅規章》內所指工作收益,但在該等報酬中,卻分為可課稅的收益和不用課稅的收益兩部分。至於哪些屬於不用課稅的收益,本欄會在今次為大家介紹。
一、陳先生是一名地盤工人,由於一次工作意外而導致其右手不能工作兩個月,他收取了因工作意外而獲得的補償,這些補償是否屬於要課職業稅的收益呢?
修改後的《職業稅規章》對不課稅收益的範圍作了重新的界定,其中在新規定內保留了原規定所指的不課稅收益,屬於該等收益的例子包括:1)有文件證明供納稅人或其家庭成員作醫療、藥物或住院開支的津貼;2)家庭、結婚及出生津貼,而有關津貼的上限只能到達為公共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服務人員所訂定的限額;3)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關係而給予勞工至法定金額的解僱賠償,但如勞動關係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獲重新建立,則有關解僱賠償應全數課稅;4)以退休金或撫卹金、退伍金、殘廢金、因公殉職撫卹金、為社會捨身撫卹金及因工作意外名義而收取的給付等。
由於陳先生因工作意外而收取的補償屬於上述最後一項所指的不課稅收益,故該等補償不用繳納職業稅。
二、小明每月的工作收益甚豐,除了應得的固定薪俸及因加班而獲得的超時工作補償外,還經常因出外公幹而收取交際費、交通費等收益,另外,小明的公司每月亦向其發放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等福利;到底,在上述小明所獲得的各種收益中,哪些須要繳納職業稅呢?
除了之前所指的收益為不課稅收益外,修改後的《職業稅規章》亦就不課稅收益規範了若干新的內容,包括:1)按有關法例規定,由私人退休計劃及基金受益人收取的金錢給付;2)法定的強制性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所作扣除的返還及退還;3)房屋津貼、租屋津貼、危險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以及按法律或合約的規定,作為交通費、日津貼及啓程津貼給付的款項,但上述款項的上限只能到達為公共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服務人員所訂定的限額;4)實報實銷的交際費;5)上限為收益百分之十二的錯算補助;6)由法律訂定員工職務的非金錢收益;7)因確定性終止職務而給予勞工的法定或約定補償等。
在小明收取的各項收益中,交際費、交通費、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均屬不課稅收益,有關的款項不用課稅;但是,不用課稅的交通費、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亦有其上限,即是法律為公共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服務人員所訂定的限額,例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所收取的房屋津貼每月限額為一千元,若小明每月收取的房屋津貼為一千五百元,則該款項內只有一千元的部分為不課稅收益,而餘下的五百元仍會被課徵職業稅。
三、假若小明每年收取的工作收益為二十萬元,其中包括五萬元為不課稅收益,在把全部工作收益減去不課稅收益後,餘下的款項是否都要用於計徵職業稅呢?
修改後的《職業稅規章》除了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定出那些收益為不課稅收益外,還規定了一項固定的年度金額不用課稅,在把納稅人每年收取的工作收益減去不用課稅的收益後,餘下款項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用課稅。
在上述的例子裏,把小明每年的工作收益二十萬元減去五萬元的不課稅收益後,餘下款項為十五萬元,由於不用課稅的年度金額為餘下款項的百分之二十五,即三萬七千五百元,故小明的二十萬元收益中的不用課稅金額總共為八萬七千五百元。
此外,在把工作收益作出以上扣減後,若餘下款項未超過免稅額時,則納稅人便無須繳納職業稅,至於免稅額的規定,本欄會在下週為大家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