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法人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2.10.07見報

在法律上,能夠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律人格,所有自然人(人類)均擁有法律人格,以便彼此以法律解決爭執;而除了自然人外,法律上還有一種稱為“法人”的實體,其亦特別被賦予法律人格,可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

法人的定義

“法人”是指那些由人或財產組成的集合體,並由法律賦予其法律人格的組織。例如公司、體育或文化團體等便是主要由人所組成的,而財團等則主要由財產所組成。

法人的種類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可分為社團、財團和公司三種。“社團”是指以人為基礎,而又不以替會員謀取利潤為目的之法人;“財團”則是以財產為基礎,而其財產乃因捐贈而取得,並用於實現由財團創立人或根據其意願所定出之目的之法人。然而,須注意的是,只有以社會利益為宗旨之財團才可以取得法律人格,亦即是說,以實現某人或某家庭的私人利益為目的而組成之財團便不會獲得承認,亦不能取得法律人格。

至於“公司”,則係指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之法人。根據現行《商法典》的規定,公司可分為四種,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這主要是以股東的責任範圍作為區分標準)。

公司的種類

1) 無限公司

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債權人得向任一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

2) 兩合公司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人合兼資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其加入公司時所認購的股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無限責任股東則須根據為無限公司股東而定之規定對公司債務負責,亦即負連帶責任。

3)      有限公司

由三十名以內的股東組成。各股東僅以所認購的公司資本,亦即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

4)      股份有限公司

由三名以上的股東設立,且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一百萬元。各股東個人無須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只須以公司的財產向公司的債權人償還債務。在這種形式下,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均等的股份,且以股票代表;每個股東僅以其所認購的公司資本,亦即相應的股份金額來對公司的債務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