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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親子關係的重要性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2.01.14見報

親子關係的確立有其重要性,因為一旦建立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律便會賦予親子關係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在親權的行使、繼承和婚姻等方面。

一、親子關係的承認

親子關係一經確立,必然產生一系列的權利和義務,諸如下文將會提到的親權、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等。根據法律規定,因親子關係而生,或因以親子關係為基礎的血親關係而生之權利和義務,只有在親子關係已依法確立時方獲承認。

親子關係如何才會依法確立呢?上次本欄亦有略述,對於母親來說,只要其有分娩的事實,便會與法律上的母親身份聯繫起來,從而排除了母親逃避設立法律聯繫的可能性。至於父親的身份,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會推定母親的丈夫為孩子的父親。然而,對於非婚生子女來說,父親身份便須透過「認領」此一個人行為來確立了。有關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之確立,本欄稍後將有專文介紹。

二、親權的行使

親子關係是否確立是決定能否對子女行使親權的一個重要因素,倘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生育子女,並依法建立了親子關係時,則親權(父母對子女的衣、食、住、行、健康、教育及安全等方面所行使的權利和義務)會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然而,如未成年子女只與父親或母親一方確立了親子關係,則原則上親權便會由該被法律認定的生父或生母行使;倘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均已確立,但二人卻尚未結婚,則視乎情況有不同處理方式,例如,雙方在事實婚狀況(儼如夫婦般生活)下共同生活,並在負責民事登記的公務員面前聲明願意共同對子女行使親權,則親權由雙方共同行使;假若二人並沒有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又或沒有作出上述聲明時,那麼,親權便將由照顧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一方行使了。法律是會推定由母親照顧子女的,而且此種推定只能透過司法途徑才可以推翻,也就是說,除非有足夠的證據向法院證明子女是由父親而非由母親照顧的,否則法院便不會推翻此一法律規定,故此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而言都會由母親對子女行使親權。

三、繼承方面

繼承有「法定繼承」和「特留份繼承」之分,「特留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和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而「法定繼承人」則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姐妹等。如果父母和子女間未建立起親子關係的話,則雙方都不能互為對方的「特留份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婚姻方面

雖然特區居民有婚姻自由,然而,考慮到醫學方面的實踐以及道德的價值觀,法律規定,如果存在「相對禁止性障礙」的情況,亦即具有直系的血親關係(如:父女、爺孫)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如:兄弟姐妹)的男女雙方,是不能夠締結婚姻的。在此,親子關係便起重大的作用,因為只有確立了親子關係,有權限的機關才能審查結婚雙方是否存在此一障礙,倘在法律上並未建立起親子關係,則儘管事實上存有上述的血親關係,法律亦難以對其作出限制,於是當事人便只會受到道德規範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