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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開始、推定死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繼承法之六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10.22見報

今日開始會介紹關於繼承的實際適用問題,即由被繼承人死亡的一刻開始,直至其繼受人取得其財產的整個流程。但首先必須向大家闡釋一些相關的概念。

繼承之開始

繼承的前提是出現有人死亡的事實。所謂「人」,是指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自然界人類,倘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或公司等,則稱為法人。倘若法人出現不能再存續下去的情況,則稱為消滅而非死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其最後住所地開始」。

所謂死亡,通說是指腦死。當一個人被宣佈腦死後,繼承就會發生,其財產就會開始按照法定程序轉移至其繼受人。

推定死亡

推定死亡亦可產生與實際死亡相同的後果,亦即會發生繼承。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推定死亡之宣告,產生與死亡相同之效果」。

推定死亡屬於失蹤的範疇。如自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經過七年,法院得根據其利害關係人(例如配偶、子女等)的聲請而宣告推定失蹤人死亡。但如失蹤人在失蹤期間已年滿八十歲,則自失蹤人最後音訊日起經過五年便可聲請宣告推定其死亡了。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在介紹繼承權之前,我們得先了解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這兩個概念。

根據同法第一千八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繼承死者財產的人(法律上稱為繼受人)可分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兩種。

繼承人是指繼承死者全部財產或某一份額財產的人;而受遺贈人則是指繼承死者的特定財產或有價物的人。例如:某甲過世,他在遺囑中指定乙可繼承其一半的財產,乙便是其繼承人;如某甲在遺囑中指定乙可繼承其一輛汽車,那麼乙便是受遺贈人。

此外,對於剩餘財產及用益權應為遺產抑或遺贈,法律亦特別作出了規定。

有學者認為,剩餘財產是指死者在遺囑中設定遺贈或特定份額後所剩餘的財產。法律將繼承該等沒有指明的剩餘財產的人推定為繼承人,因此,該等財產應定性為遺產。

至於用益權,即是指一種可以享用屬於他人的權利或物的權利,但卻不擁有該物的所有權,例如:甲可在遺囑上訂明讓其友人乙租用甲的房屋或在內居住,直至乙去世為止。這就是賦予乙對該房屋有用益權。無論用益權是死者的全部或一部份財產,法律一概視繼承用益權者為受遺贈人,因此,用益權應視為遺贈。

*文中未列明出處之條文均引自現行《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