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公證署服務簡介(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08.13見報

大家都聽過「公證署」這個部門,但對公證署的職能及工作又了解多少呢?今次我們就會一連幾集介紹一下澳門的公證署和有關的公證制度。

現時澳門有三間公證署,其中最為人熟悉的是位於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建築物內的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設於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一字樓;第三間公證署就是離島的海島公證署,位於仔布拉干薩街313號金利達花園地下。三間公證署的職能是一樣的。

公證署的職責和工作很多,總括來說,就是對於所有法律沒規定必須由司法機關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員均可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作出,而經公證員作成的行為法律賦予完全證明力,證明內容是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且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各個公證署都有權作出各種公證行為,包括認定簽名、認證私文書、發出證明和證明書、制作授權書、作成公證遺囑,以及繕立公證書等。

公證行為

公證行為就是經公證員或其助理員作成或參與的行為。而根據法律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以公證書的形式作出(即必須由公證員制作),方為有效。例如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不動產買賣(樓宇買賣),有關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就必須以公證書即俗稱「做契」的形式作出,否則視為無效。另外,設定抵押、確認繼承資格等,法律都規定必須以公證書的方式作出,方為有效。對於其他法律無要求必須以公證書作出的行為,若市民希望以公證書作出,亦可向公證署申請。以下將具體介紹各種公證行為:

公證書

公證書是一種公文書,它是指公證員所繕立的文書。公證書必須遵照法律規定的手續訂立,並只可由法律規定的人員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公證書可以用以證明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具有完全證明力。之所以規定某些行為,例如買賣不動產等必須以公證書的形式作出才有效,是因為此類行為與市民的利益關係密切,為了確保當事人是真正有作出有關行為的意願,以及確保有關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保障交易的安全,所以才有這樣的規定。

如上所述,基本上所有行為均可以公證書的形式作出,常見的有:不動產的買賣及抵押、確認繼承資格、拋棄遺產、婚姻協定及公證證明等。

認定簽名

認定簽名是指公證員或其助理員認定私文書上的筆跡及簽名,即俗稱的認筆跡。認定簽名分為對照認定、當場認定及特別註明的認定。對照認定係指將簽名與身份證明文件、筆跡卡或其他法律容許用作對照的文件上的簽名作比對;當場認定係指在公證員面前作筆跡及簽名的認定;特別註明的認定則為根據法律規定或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註明與利害關係人等有關,且為公證員所知悉或根據向其出示的文件獲依法證實的特別情況(例如認定某公司之經理或代表之簽名)。在手續費方面,簡單簽名的認定,即對照認定和當場認定的費用均為澳門幣十元,而特別註明的認定則為二十元。

認證私文書

認證私文書就是將私人制作的文件送到公證署,並由公證署在市民提交的私文書上作認證語,確認文件的內容符合簽署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司或法人的意願,且簽署人具有作出有關行為之權力。法律規定某些私文書須經公證署作認證語後方為有效,這些私文書包括:設立社團的文件及其章程、社團章程的修改、註銷樓宇抵押的聲明書、買賣不動產之授權書等。每次繕立認證語的費用為澳門幣四十元。

認證繕本

認證繕本俗稱鑑證副本,需要鑑證副本的市民,可以將有關文件的正本交到公證署,公證署就會發出認證的副本證明經認證之副本與所遞交的正本一式無訛。在收費方面,每份認證繕本的基本費用為五十元(包括四十元的手續費和十元印花稅),另加每版五元(首十版時每版五元,第十一版起每版一元)的手續費和每版五元的印花稅,即認證一份只有一版的文件繕本,其費用共為六十元,而認證一份共五版的文件繕本的費用為一百元。

證明

公證署可以應市民的要求,發出公證文書及在公證署存檔的文件的證明,只要市民提供有關公證書的簿冊編號和頁數,或在公證署內存檔的文件的登記編號,公證署就會發出有關的證明。發出此類證明的費用與認證繕本的費用相同。

擔任職務的證明書

公證署還可以發出列明某市民擔任公共職務或法人行政管理職務的證明書,市民在要求發出該等證明書時,須向公證署提交相關的身份資料及有關的文件,以方便公證署發出被要求的證明書。有關的費用的計算亦與認證繕本的費用相同。

基於篇幅的原因,現在只能談到這裏,下次將繼續介紹公證署的其他公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