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澳門的出生登記(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08.06見報

上周在此提過初生嬰兒的出生登記,本文先作若干補充,之後會講述有關補辦出生登記的問題。

外地人在澳產子的情況

出生登記局不會拒絕非本澳居民在此間辦理其在澳門出生的嬰兒的出生登記,這類人士只須出示其居留證明文件、旅遊證件連同旅客入境申報表(即入境紙)等即可,所指的文件包括臨時居留證、非本地勞工居留證、香港身份證……等等。

父母在外地結婚的情況

上次說過,若父母二人已在澳登記結婚,則毋須向出生登記局出示其結婚證明,因為該登記局可在互聯的電腦資料上查到有關資料。如果兩人並非在澳門登記結婚的,為初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就要出示二人的外地結婚證明書了。

「單親」嬰兒的登記

現時時有發現僅婦女一人去到登記局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可能是基於嬰兒乃非婚生子女,比如男女二人發生「不倫之戀」,男方不便公開身分;又或是夫妻二人在嬰兒出生前已仳離,因而婦女不想提供嬰兒父親姓名。這時出生登記局會為當事人作一份聲明書,聲明有關情況,然後按正常程序為嬰兒登記,但不記錄父親姓名。該登記局會將此個案知會法院,由法院進行調查,待法院方面有調查結果後,將會通知登記局,由登記局將嬰兒父親的資料以附註形式補充入該嬰兒的出生登記檔案內。

初生嬰兒的登記期限

法律規定,對於在澳門出生的嬰兒,如果未在出生三十日內向出生登記局作出登記,出生登記局局長便會把未登記的事實通知檢察院,由檢察院依法開展適當的處理程序。

補辦出生登記的手續

任何澳門居民在出生後未辦理出生登記,在其年滿十四歲之前仍可依照「初生嬰兒登記」手續辦理登記,但如果已滿十四歲,則須作「補辦出生登記」。要補辦出生登記,不一定要由當事人本人申請,法律規定可以申請補辦出生登記的人包括四類:

一、年滿十四歲的待被登記人(即當事人);

二、年滿十四歲的待被登記人的父母;

三、年滿十四歲的待被登記人生活的人;

四、獲授權作有關登記的人。

須遞交的文件

補辦出生登記時須遞交的文件會比初生嬰兒的登記為多,包括七項:

一、待被登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待被登記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本;

三、倘其父或母已身故,須遞交死亡證;

四、待被登記人父母的結婚證明書,以及其本人倘有的結婚證明書;

五、如申請人在醫院出生,應提供有用的資料,方便翻查存案的澳門醫院分娩紀錄;

六、待被登記人出生時其母親居住於澳門的證明文件(包括當年政府發給父母的身份證、註有父母姓名的房屋租約、父母有份參與的公證契約、父母當年在澳門的工作證明等);

七、能證明待被登記人一直都使用的身份的文件,尤其載有父母姓名及出生日期的文件(包括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父母親的貧民證、註有家庭成員姓名的社會房屋租約、其畢業證書等)。

關於「出生紀錄證明書」的問題

「出生紀錄證明書」是市民在要辦理某些手續時,才會到出生登記局申請領取的,該局會把當事人在登記局內的資料影印,加簽名、蓋印然後發給市民。費用一般是65元,包括15元印花稅在內,但每多一版會加收5元,市民要申請簽證、入學報名等都要申請領取。此外,要換居民身份證時也需要,但在這種情況下發給的「出生紀錄證明書」,費用則為25元。

如果市民對出生登記有任何疑問,可親身前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樓出生登記局,或致電780969780970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