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及死亡登記局簡介(四、續完)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07.02見報
今次是介紹婚姻及死亡登記局文章最後的一篇,主要談到該局在處理兩願離婚及死亡登記兩方面的工作,以及申請各種證明的手續。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在離婚方面的工作
現時申請離婚的手續較過往方便簡單,以往只可於法院辦理,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及死亡登記局亦可處理某些離婚個案。如當事人符合下列條件便可向該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屬兩願離婚,結婚逾一年,沒有未成年(十八歲以下)的子女,已就扶養問題達成共識,對現住家庭居所的歸屬已達成協議。
當事人可按照由登記局提供的申請書及協議式樣,提交離婚申請書及相關協議,交齊文件後約一個月內該局將通知當事人出席有關離婚之會議,而在離婚會議中,局長會嘗試進行調解,經調解後,若雙方堅持要離婚,局長便會宣佈他們離婚;若雙方決定不離婚,便會將有關個案歸檔。如果雙方或一方有所猶疑,局長便會給他們三個月的時間再作考慮,在該期間結束後,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再向登記局申請進行第二次會議(情況與第一次會議相同),若在第二次會議中雙方決定離婚,便即時宣告兩人離婚,在作出相關的登記後,離婚手續便告完成。辦理離婚手續的費用為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死亡登記方面的工作
在澳門,一般死亡都發生於兩所醫院,並由醫生簽署死亡證明書。所以,原則上任何年滿十八歲的申報人都可拿由醫院發出的有關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死者的證件及其本人的證件,到登記局為死者作死亡登記。
如果對死者的死因有懷疑,例如有被謀殺之跡象,醫院會自行通知司法警察局,司警更會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是否須調查死因(例如進行解剖)。另外,司警亦會將有關情況通知登記局,以便登記局作出相關的登記,有關機關是會自動進行這個程序的。
若文件齊備,辦理死亡登記手續約需三十分鐘,而且是不收費的。作出登記後,登記局會即時發出死亡報表,即俗稱的「落葬紙」,具備該報表就可以將死者遺體移離醫院,辦理有關身後事。
申請各種證明的手續和費用
向婚姻及死亡登記局申請各種記錄證明,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八歲,具正當利益並明確指出申請證明的用途,帶同身份證明文件,以口頭方式向登記局申請;各種記錄證明一般可即時發出。費用方面,記錄證明每張一版六十五元,其中五十元是手續費,十五元是代財政局收取的印花稅,而每超過一版則再另加五元。
本欄一連四周關於婚姻及死亡登記局的介紹到此為止,下周起將會介紹另一登記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