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少年感化院特寫(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1.04.16見報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頒布的第65/99/M號法令,是規範有關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的制度之法規,其中,包括了「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兩方面,兩者分別適用於已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的事實之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未成年人之上,而該法規亦同時訂明,關於教育制度措施的裁判,必須與關於社會保護制度措施的裁判互相配合。
未滿十六歲不可歸責
由於《刑法典》規定未滿十六歲的人不可歸責(即不能向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上述兩種制度乃適用於他們身上者。其中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上的違法行為之事實的未成年人,如未滿十二歲,會適用「社會保護制度」;如年齡介乎十二歲至十六歲,則適用「教育制度」。執行此教育制度的教育場所,就是法務局轄下的少年感化院。
根據第65/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適用於這些未成年人的措施,包括對他們進行訓誡、命令作出某些行為或履行某些義務、在教育上作出跟進、半收容及收容等,這些措施可單獨或一併採用。
感化院曾由教會管理
少年感化院的前身為聖方濟各工業學校,一九七六年澳門政府中止了對違法青少年的監管工作,交由慈幼會接管,其時負責人為陳基慈神父。不過到了一九八四年,全球慈幼會副會長到過該校參觀,認為院內措施(例如單獨隔離等)跟慈幼會辦學精神不大相符,於是決定將有關工作交還予政府。
當年的澳門監獄獄長地亞士接管學校後,便將學校易名為「少年輔育院」(Instituto Educacional de
Menores)。及至交由前司法事務司管理時,又改稱「兒童院」,其後為免被誤為服務對象僅限於兒童,故最後正名為「少年感化院」(Instituto de
Menores)。從教會接管至今天由政府管理,該實體所處地點一直都在路環的竹灣馬路,不過院內的建築物及設施卻有所增添。
院生多由十二至十六歲
少年感化院的主要職能是協助對適應社會有困難的、曾作出違法行為的、有需要接受特殊保護和援助的未成年人,年齡由十二歲至十六歲(以作出違法行為時年齡為準),而最長的收容期可至院生年滿二十一歲為止。少年感化院主要是希望曾有過錯的青少年將來重返社會時能重新做人,這是該院工作的主要目的。
當法院因應這些未成年人在教育上的需要,而向他們採取「教育制度」時,就會將之判入少年感化院,目前(四月份)該院的男院生有三十九名,女院生有十名。現時院內的房間最少為兩人一房,最多為五人一房,而罰房則是單人房。
院內規劃壁壘分明
少年感化院內有建築物三座,分成五個區,包括男童區、女童區、觀察區和單獨隔離區等。在院長之下有數位行政人員,而男女童區就各有主管及全日輪值的輔導人員;社工部有社工與心理輔導員各二人;教育工作方面,由教師三人(其一屬教青局,另外兩人屬法務局)和四名兼職中學老師負責,他們都會負責教學與職業培訓。
少年感化院在硬件上而言並非一座監獄,不過保安工作亦相當嚴密,到處裝有閉路電視,並專設保安控制中心加強有關管理。不過,院生外逃事件過去亦偶有發生,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七年曾分別發生過一次。去年底傳媒報導該院有院生外逃,實屬誤會,其實該兩名半收容院生是在被送到院外之培訓中心學習時,於放學後沒有準時回院。
有關少年感化院的其他情況,因篇幅關係,留待下周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