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3.03.10見報
《基本法》第三章規定了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當中列舉出多種居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過對於該等權利,《基本法》只是抽象及概括性地作出了規範,這是由於《基本法》作為特區的根本大法,具有嚴肅性和最高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為特區作方向性及框架性的導向,因此不宜過分具體,特別是對於基本權利被侵害後的具體救濟方法以及相關制裁等事宜,均不可能包羅萬象地寫入《基本法》之中,況且在現實中所發生的情況亦是千差萬別,並非一部法律可以完全涵蓋得了的。所以,對於保護基本權利的具體落實和執行、被侵害後的彌補等問題,便要由一般法律來負責規定了。
雖然《基本法》中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是賦予澳門居民及其他在澳門的人享有的,然而,畢竟澳門居民占大多數,因此有必要先了解澳門居民的概念及範圍,之後再認識在澳門的一般法律中所體現的基本權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種。要成為永久性居民須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區別就在於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的規定,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居留權包括以下權利:首先,是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只要具有有效的旅遊證件,便可以隨時進出澳門特區而無須任何批准;其次,是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也就是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區的居住期是沒有限制的,不會像其他入境旅客一樣有逗留的限期;再次,是不會被驅逐出境。
永久性居民的身份,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以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書來確立。對於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而言,倘身份證中載明其出生地為澳門,又或身份證從首次發出日起計已滿七年時,便屬於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
不符合上述成為永久性居民的條件,但可依法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屬於“非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並不享有居留權。
澳門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
《基本法》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前或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可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在澳門特區成立前或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可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亦即是說,澳門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根據《基本法》是有權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不過,前提是其父母須為特區永久性居民。在第一種情況中,由於父母在澳門出生,必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其在內地所生子女是符合資格的;在第二種情況中,於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便可以成為永久性居民,倘其並未住夠七年,又或仍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時,則其在內地所生子女便無資格成為永久性居民了,這在《基本法》中已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中,亦進一步闡明了澳門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子女,須符合其在出生時父或母方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又或在出生時,父或母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以上,並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後,才可以成為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不能取得居留權的情況
在澳門特區成立前或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為永久性居民,上述的通常居住是指合法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為常居地,那麼,是否持勞工證在澳門工作的外地勞工,在住滿七年後亦可以成為永久性居民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的規定,處於下列任一狀況的人士,並不屬於在澳門居住,包括:非法入境、非法在澳門逗留(如逾期居留)、僅獲准逗留、以難民身份在澳門逗留、以非本地勞工身份在澳門逗留、屬領事機構非於本地聘用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等。因此,非本地勞工並不屬於通常居住的情況,從而不能因住滿七年而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其他非法入境或逗留的人士,因為並非循正當途徑入境及逗留,且觸犯相關法律,因而亦不能視為在澳門居住。
除此之外,要判斷一個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於澳門,還須考慮其個人及不在澳門的情況,比方不在澳門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澳門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澳門的機構;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等。
儘管外籍人士亦可以因在澳門特區成立前或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而成為永久性居民,又或其在澳門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其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後而享有居留權,但若他們不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連續三十六個月以上,便會喪失居留權。然而,法律仍為他們保留了自由進出特區,以及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澳門特區的條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