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法務領域措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經與內地簽署了《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亦簽署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目前,特區政府正積極開展其他區際司法互助協定的磋商工作,包括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開展移交被判刑人領域的合作與內地交換了意見,並且達成了共識。

另外,為進一步提升內地與澳門的區際司法互助的效率,亦就以電子化方式傳送和接收涉及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書的可行性與內地交換了意見和建議。

特區政府將加強與粵港兩地在法律資訊方面的交換,充分利用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資訊網,及時發放有關三地的公共法律服務資訊,為澳門居民在大灣區生活、學習、就業、經商提供所需的法律資訊,預防和化解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和糾紛。

此外,與粵港兩地政府研究構建大灣區立法信息交換平台,加強三地立法資訊共享,互相借鑑和交流立法經驗。

在立法工作方面,由特區政府制定的《仲裁法》,已於2019年10月17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於2020年5月4日生效。而為著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創新和發展,特區政府將加強協調粵港澳三地仲裁機構的合作, 並積極推動培養本地仲裁員,為粵港澳大灣區的糾紛解決機制提供更堅實的基礎。

另外,特區政府將充分利用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機制,與粵港兩地政府推動設立大灣區調解平台,制定統一的調解規則以及調解員資歷標準和操守規則。

為貫徹落實《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加強粵澳兩地公證業務的交流,發揮兩地公證服務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特區政府與廣東省司法廳簽署了《廣東省司法廳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在公證領域的會商備忘錄》, 同時設立了聯合工作小組,並將按照雙方擬定的工作目標和內容,有序開展公證領域合作的各項工作,包括透過互訪活動,交流公證業務和公證管理方面的經驗與做法;對兩地公證制度的重要變化、重大舉措等進行溝通;定期相互寄送與公證領域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等資料。同時,聯合工作小組將持續探討更多有助共同拓展粵澳兩地公證領域發展的新合作項目。

本澳其他領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