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投資者到內地設立機構/企業時,可參照或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已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當中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而為著進一步放寬外資市場准入, 以及保持港澳台地區政策的持續穩定等,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並於2019年12月31日發佈。

此外,為切實發揮企業登記註冊職能,落實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亦於2019年12月31日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關於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換言之,在市場准入方面,除涉及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領域外,外商投資可以與內資一樣平等的進入各個行業領域,准入條件、准入程序和相關適用法律方面實現內外資一致。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CEPA自2004年實施以來,內地與澳門透過CEPA系列政策措施不斷擴寬及深化經貿合作。為進一步促進兩地服務貿易緊密合作,提升服務業開放水平,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雙方於2019年11月20日簽署《關於修訂〈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並於2020年6月1日正式實施。

修訂協議進一步放寬澳門企業進入內地服務市場的門檻,當中所涉及的開放領域包括金融、法律、會計、建築及工程、文化、旅遊、分銷、教育等多個服務, 在原有基礎上增加開放措施,為澳門企業及專業人士到內地發展提供更便利條件。

同時,內地對澳門完全實現國民待遇的服務部門由62個增加至69個,包括會計、建築及設計、工程、設備維修和保養、批發銷售、鐵路運輸及貨運代理等服務。 澳門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市場可享有與內地投資者同樣的市場准入條件,為澳門企業開拓內地龐大市場創造了有利環境。

修訂協議制定多項在粵港澳大灣區先行先試的開放措施,推動澳門與大灣區深度融合,在包括金融、法律、稅收、教育、建築工程及旅遊等服務領域上創設更優惠的市場進入條件,開放更多領域的投資機會, 為澳門企業及專業人才在通過粵港澳大灣區提升服務業方面的能力和素質創造了更好機遇,有利促進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實現服務貿易全面自由化。

 

資料來源:經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無需商務部審批或備案,市場監管部門成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負責部門。 對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所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自2020年1月1日起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的程序:

一、 申請程序方面:
  • 申請人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
  • 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登記時,投資人應當承諾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要求, 並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勾選涉及《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前須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二、 審查程序方面:
  • 登記機關對相關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投資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進行登記註冊。
  •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內對出資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國籍等有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對於符合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登記註冊;
  • 行業主管部門在登記註冊前已經依法核准相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無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進行重複審查。
  •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的,不予登記註冊。
  • 登記機關要將登記信息推送至省級共享平台(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政務信息平台、部門間數據接口等),實現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互聯共享。

 

資料來源:《關於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