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倘澳門居民受僱於內地公司,而勞動合同是在內地簽訂,則適用內地法律,受內地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倘在本澳簽訂勞動合同,僱員只是被派到內地工作, 原則上該僱員受本澳的法律保障,即適用本澳的《勞動關係法》以及其他的社會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澳門的《勞動關係法》

國務院於2018年8月3日宣佈了《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其中包括取消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進一步便利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創業。

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在內地就業的澳門居民,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就業的證明;並享有與內地居民相同的勞動保障權益。

 

《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一、 訂立勞動合同
  1. 澳門居民受僱於內地公司
    勞動合同是在內地簽訂,則適用內地法律,受內地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僱傭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具體內容,例如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或終止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亦保障了僱員的權益, 包括工作時間、假期、職業培訓、工資發放,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勞資雙方在處理勞資爭議時協商的原則、方式、 參加者、時限及和解協議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穩定。
  2. 澳門居民與澳門僱主
    在本澳簽訂勞動合同,僱員只是被派到內地工作,原則上該僱員受本澳的法律保障,即適用本澳的《勞動關係法》以及其他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 勞動合同的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僱主與僱員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1)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3)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 勞動合同期限;
  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 勞動報酬;
  7. 社會保險;
  8.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上述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澳門的《勞動關係法》

一、 社會保險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範內地的社會保險體系,以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內地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

其後,為維護在內地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簡稱“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內地制定《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 明確港澳台居民與內地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使其受到內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上述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可參加內地社保的種類

適用的澳門居民 內地社會保險種類
  • 在內地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者
  • 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 在內地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者
  • 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者
  •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居住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者
  •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就讀的大學生
  • 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 向內地申請豁免參加內地社會保險

已參加澳門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的澳門居民,可以憑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出具的供款紀錄,向內地申請不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詳見社會保障基金網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於2017年11月制定了《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 在內地就業的澳門居民可按照內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澳門居民,與內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 在內地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澳門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

 

《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