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及主管的聯絡資料

領導層

領導 姓名 聯絡電話
局長 吳子健(代任) 89873007
- 副局長 盧瑞祥 28308110
- 副局長 邱顯哲 89872323

附屬單位

主管 姓名 聯絡電話
立法統籌及規劃廳廳長 馮銘恩 89873490
法律草擬廳廳長 廖穎彤 89873460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 黃嬌真 87957623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 黃嘉慧(代任) 87957181
- 印刷處處長 吳文桂 82993716
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廳長 劉芷瑩 89872313
公報出版處處長 左美琪 82993715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陳婉琪 89872370
資訊技術處處長 劉國添 89872392

物業登記局


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物業登記工作,通過對不動產的取得、抵押、轉讓等事實的登記,公開不動產的法律狀況,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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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汽車和飛行器的登記工作,公開商業企業主及企業、汽車及飛行器的法律狀況,保障受法律保護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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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登記局


負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出生、親子關係、收養、有關親權行使的規範、婚姻、婚姻協定、死亡、失蹤人推定死亡等事實的民事登記工作,並發出具有關事實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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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證署


通過製作並簽署公證書、授權書等公證文件,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的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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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證署


通過製作並簽署公證書及授權書等公證文件,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的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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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島公證署


通過製作並簽署公證書及授權書等公證文件,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的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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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庫


  1. 法務公庫為一自治基金組織,旨在支持登記及公證機關及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設立及運作,以及法務局各工作領域。
  2. 法務公庫由專有法規規範,並設有適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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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及公證委員會


  1.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為協助法務局局長對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私人公證員行使指導職能的機關,對屬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私人公證員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發表意見,但該意見僅在法律特別規定或獲法務局局長認可時,方具約束力。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法務局局長在下列情況下應徵詢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的意見:
    1. 擬向登記及公證機關或私人公證員發出命令;
    2.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3.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秘書由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廳長或其代任人擔任;該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4.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可制定其內部運作規章。
  5.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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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1. 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1. 輔助局長;
    2. 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3.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2. 局長由獲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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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統籌及規劃廳


  1. 立法統籌及規劃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協調及落實統籌立法工作,並編製所需的指引及施行細則;
    2. 協助制定立法計劃,監督立法計劃及計劃以外的其他立法項目的執行情況,以促進負責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按時完成草擬工作,並在有需要時要求相關公共部門及實體匯報工作進度及編寫報告;
    3. 就立法項目的啟動進行前期法律分析;
    4. 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查詢系統;
    5. 協助編製法務局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6. 跟進及分析屬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立法會議員質詢;
    7. 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8.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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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擬廳


  1. 法律草擬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自行或協助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編製屬行政長官及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公報》的文件的草案;
    2. 在執行統籌立法的工作上,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組成法規草擬小組共同草擬上項所指的草案;
    3. 負責以上兩項所指草案的翻譯及中葡譯本核對的工作,以及其他屬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翻譯工作;
    4. 按有關公共政策諮詢、法規草案的草擬規則及流程指引,開展由法務局負責草擬的法規草案的諮詢工作,並就所收集的意見編製諮詢總結報告;
    5. 統籌法律清理的工作,並協調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該項工作;
    6. 就提高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工作的技術及質素進行研究,並協助發出相關建議及指引;
    7. 研究在使用法律技術詞彙時所出現的語文問題,並闡釋與統一該等詞彙;
    8. 編製及更新法律翻譯方面的參考資料;
    9.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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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


  1.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2. 參與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的談判工作;
    3. 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公共部門及實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宜;
    4. 研究或協助制定區際合作所需的協議草案;
    5. 研究國際組織發出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提議或指令,並跟進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工作;
    6. 編製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方面的報告書,並提供國際組織及協議方所要求的資料;
    7. 協調及協助在國際法及區際法律範疇內須開展的涉及多個領域的活動,並按上級指示參與或協助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會議;
    8. 跟進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的公佈;
    9.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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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


  1.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宣傳及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
    2. 提供法律資訊及進行法律推廣工作,包括組織、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及其他法律推廣活動,以及研究利用不同途徑或媒體優化宣傳及推廣法律的工作;
    3. 負責澳門基本法紀念館及青少年普法中心的運作;
    4. 確保法務局與傳媒機構及公眾之間的溝通與聯繫,統籌及協調法務局對外資訊的發佈工作;
    5. 對傳媒機構報導法務局的工作及活動提供協助,並收集與整理與法務局職責範圍相關的新聞資訊;
    6. 安排法務局的對外活動、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範疇的工作;
    7. 接收公眾的法律查詢及投訴,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轉介;
    8.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2.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
    1. 印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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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處


印刷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1. 執行印製流程的各項工作,以及按印務需求對所需技術及物料的種類和數量作出規劃,並適時提出採購建議;
  2. 研究和拓展智慧印務的使用,尤其發展智能化的印務流程;
  3. 統籌及監督印刷品的印製流程,確保印刷品符合生產進度及質量要求,以及確保印刷設備處於良好運作狀態;
  4. 適時和妥善運送印刷品到指定地點;
  5. 管理印刷品倉庫及保密物品倉庫;
  6. 確保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工作安全及衛生規則進行工作;
  7.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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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


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就登記及公證法律制度的適用,以及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事務作出跟進、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2. 管理和持續優化登記及公證的資料庫及電子化系統,並就有關資料庫及系統的運作和安全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3. 查核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私人公證員的工作;
  4. 就司法援助一般制度的適用作出跟進、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完善建議;
  5. 就仲裁機構的設立申請作出跟進及發表意見,並持續監察仲裁機構的運作及存續的合法性;
  6. 就涉及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私人公證員的聲明異議、投訴和檢舉,以及就有關紀律程序及其他調查程序作出跟進;
  7. 搜集、整理及保存法律文獻、《公報》、書籍、刊物、研究資料及屬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文件及資料,以及促進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或私人實體共享資源;
  8. 向司法援助委員會,以及登記及公證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9.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 法務局得以委任或合同方式任用登記官及公證員在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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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出版處


    公報出版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按法律規定及為出版《公報》而訂定的內部規則製作《公報》,並將之於法務局網站發佈;
    2. 製作含有參考資訊的《公報》網頁版,並持續對有關資訊進行整理和更新;
    3. 依法將用作刊登於《公報》的稿件原文紙本送交澳門檔案館;
    4.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出版的紙本政府公報作電子化處理,確保有關文獻內容獲妥善保存;
    5. 統籌及促進出版法律刊物的工作,以及編製法例的彙編及單行本;
    6.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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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統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協助制定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統籌招聘、工作表現評核、晉升、離職及退休程序,以及促進人員的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
    2. 建立及管理人力資源檔案庫,組織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以及發出相關證明書及聲明書;
    3. 研究及制定法務局績效管理的具體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程序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4. 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以及按部門的需要及使文件傳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標,定出表格的式樣及檔案系統;
    5. 統籌法務局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工作,編製法務局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及清冊,以及負責設施及設備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6. 協助編製法務局的預算建議及其修改,並執行預算上的會計工作;
    7. 就取得財貨及勞務以及開展工程的事宜,統籌及進行有關的招標及諮詢工作;
    8. 收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臨時費用,並處理退還、取消或減少該等費用的事宜;
    9. 徵收法律規定的手續費、費用或任何其他款項,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10. 負責監察撥給法務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以及監察撥給法務局各附屬單位的流動資金的管理;
    11.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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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技術處


    資訊技術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執行屬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電子化計劃,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的工作;
    2. 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訊單位合作,以推動資訊的互聯互通;
    3. 開發及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查詢系統,以及登記及公證服務的電子化系統;
    4. 設立完善、安全的資訊網絡,並確保資訊系統的良好運作;
    5. 配合資訊技術的發展,檢討及完善資訊保安政策,並維護資訊網絡安全及穩定,確保資訊系統及資料數據保密和完整;
    6. 統籌、檢討和執行資訊系統及設備的構建、管理和優化工作,並適時提出完善及優化建議;
    7. 配合法務局的運作,統籌資訊設備的取得、安裝及維護;
    8. 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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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長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1. 領導、協調及策劃法務局的總體活動,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2. 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3. 就人員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議,並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
    4. 制定人員須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5. 依法對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6. 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時,代表法務局;
    7.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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