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及主管的聯絡資料

領導層

領導 姓名 聯絡電話
局長 梁穎妍 89873446
- 副局長 盧瑞祥 28308110
- 副局長 馮炳傑 89873480
- 副局長 邱顯哲 89872323

附屬單位

主管 姓名 聯絡電話
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 馮銘恩 89873490
- 法規草擬一處處長 廖穎彤 89873460
- 法規草擬二處處長 林楠曦 89873461
法律翻譯廳廳長 李詠儀 89873429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 吳燕翔 87957623
- 條約處處長 黃嬌真 87957608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 陳志揚 87957181
- 公共關係處處長 馬理章 87957611
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劉芷瑩 89872313
技術輔助廳廳長 趙占全 28533540
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89872333
- 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89872330
- 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陳婉琪 89872370
資訊技術處處長 劉國添 89872392

物業登記局


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物業登記工作,通過對不動產的取得、抵押、轉讓等事實的登記,公開不動產的法律狀況,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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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汽車和飛行器的登記工作,公開商業企業主及企業、汽車及飛行器的法律狀況,保障受法律保護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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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登記局


負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出生、親子關係、收養、有關親權行使的規範、婚姻、婚姻協定、死亡、失蹤人推定死亡等事實的民事登記工作,並發出具有關事實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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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證署


通過製作並簽署公證書、授權書等公證文件,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的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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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證署


通過製作並簽署公證書及授權書等公證文件,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的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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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島公證署


通過製作並簽署公證書及授權書等公證文件,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的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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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庫


  1. 法務公庫為一自治基金組織,旨在支持登記及公證機關及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設立及運作,以及法務局各工作領域。
  2. 法務公庫由專有法規規範,並設有適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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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1.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為局長的諮詢機關,負責協助局長行使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指導職能。
  2.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由法務局局長、在法務局和登記及公證機關擔任職務的全體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以及三名私人公證員代表組成;委員會主席由法務局局長出任,秘書由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出任。
  3.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對屬登記及公證機關及私人公證員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發表意見;屬以下情況,須徵詢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意見:
    1. 關於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其工作人員通則以及私人公證員通則的法例所規定的情況;
    2. 擬向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發出任何一般性傳閱文件或命令。
  4.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意見,在法律規定其具約束力時或經法務局局長認可後,即具約束力。
  5.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則按《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舉行。
  6.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具有編製其內部規章的職權。
  7.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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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1. 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1. 輔助局長;
    2. 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3.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2. 局長由獲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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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


  1. 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2. 協調及落實集中統籌立法工作;
    3. 協助制定立法計劃,並監督其執行;
    4. 編制法務局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工作報告;
    5. 負責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6.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2. 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下設:
    1. 法制研究處;
    2. 立法統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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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研究處


法制研究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2. 收集、分析及管理與法務局負責草擬的立法項目有關的法例、司法見解、國際法文書、協議、比較法及其他相關資料;
  3. 跟進由法務局草擬的法規生效後的實施情況,收集相關資料並作出檢討及評估,以提出所需的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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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統籌處


立法統籌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為執行集中統籌立法工作編製所需指引及施行細則;
  2. 協助制定立法計劃,且在有需要時提出調整方案;
  3. 監督立法計劃及計劃以外的其他立法項目的執行情況並編寫報告,以促進負責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按時完成草擬工作;
  4. 就立法項目的啟動進行前期法律分析;
  5. 要求負責立法項目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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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擬廳


  1. 法律草擬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編制屬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草案;
    2. 在執行集中統籌立法工作上,就特定立法項目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組成法規草擬小組共同草擬法規草案;
    3. 統籌法律清理的工作,並協調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該項工作;
    4. 就提高法律草擬工作的質素,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5.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2. 法律草擬廳下設:
    1. 法規草擬一處;
    2. 法規草擬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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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擬一處


法規草擬一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負責對重大法典和涉及民生、經濟事宜的其他重大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
  2. 按有關公共政策諮詢、法規草案的草擬規則及流程等指引,開展關於上項所指法典及重大法規的諮詢工作,並就所收集的意見編製諮詢總結報告;
  3. 草擬(1)項所指法典及重大法規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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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擬二處


法規草擬二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負責對重大法典和涉及民生、經濟事宜的其他重大法規以外的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
  2. 按有關公共政策諮詢、法規草案的草擬規則及流程等指引,開展關於上項所指法規的諮詢工作,並就所收集的意見編製諮詢總結報告;
  3. 草擬(1)項所指法規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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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譯廳


法律翻譯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負責屬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的草案中葡譯本的核對及法律技術分析工作,但屬其他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技術分析工作除外;
  2. 負責由法務局草擬屬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草案的翻譯工作,以及其他屬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翻譯工作;
  3. 就提高法律翻譯工作的技術及語文水平,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4. 研究在使用法律技術詞彙時所出現的語文問題,並闡釋與統一該等詞彙;
  5. 負責編製及修訂法律翻譯方面的參考資料;
  6.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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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


  1.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2. 參與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的談判工作;
    3. 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公共部門及實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宜;
    4.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2.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下設:
    1. 條約處;
    2. 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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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處


條約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2. 研究或協助制定區際合作所需的協議草案;
  3. 研究國際組織發出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提議或指令,並就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工作作出跟進;
  4. 編製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方面的報告書,並提供國際組織及協議方所要求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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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


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應上級指示參與或協助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國際性及區域性會議;
  2. 輔助有關國際及區際方面的司法協助的相關工作;
  3. 跟進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的公佈;
  4. 協調及協助在國際法及區際法律範疇內須開展的涉及多個領域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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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


  1.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提供法律資訊及進行推廣工作;
    2. 處理有助法務局執行職務的資訊及公共關係輔助工作;
    3. 監督青少年普法中心的運作;
    4. 研究利用不同媒體或途徑優化宣傳及推廣法律的工作;
    5. 確保法務局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溝通與聯繫;
    6.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2.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
    1. 法律推廣處;
    2. 公共關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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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廣處


法律推廣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宣傳及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
  2. 向公眾提供法律資訊;
  3. 組織、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及其他法律推廣活動;
  4. 負責青少年普法中心的運作,推動青少年參與中心活動;
  5. 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完善澳門法律資料庫;
  6. 統籌及促進出版法律刊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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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關係處


公共關係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1. 對傳媒機構報導法務局的工作及活動提供協助,並收集與整理與法務局職責範圍相關的新聞資訊;
  2. 安排法務局的對外活動及接待工作;
  3. 統籌及協調法務局對外資訊的發佈;
  4. 接收投訴,以及在有需要時作出轉介並跟進處理結果;
  5. 接收公眾的查詢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轉介;
  6. 執行其他公共關係範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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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及公證事務廳


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就登記及公證法律制度的適用作出跟進、評估及檢討,並提出完善建議;
  2. 就優化登記及公證服務的質素及效率,以及電子化服務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3. 就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事務發表意見;
  4. 管理登記及公證的資料庫,並就其運作及安全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5. 查核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工作;
  6. 就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作出的投訴、聲明異議、檢舉,以及就有關紀律程序及其他調查程序作出處理;
  7.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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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輔助廳


技術輔助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2. 就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適用作出跟進、評估及檢討,並提出完善建議;
  3. 就投訴、聲明異議、檢舉、紀律程序及其他調查程序作出處理,但屬針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而作出的情況除外;
  4. 就法務局內部提出的法律問題編製意見書;
  5. 監察自願仲裁機構的設立及存續的合法性;
  6. 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為此,可要求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交並適時更新其法律人員資料;
  7. 搜集、整理及保存法律文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書籍、刊物、研究資料及與法務局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及資料,以及促進與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共享資源;
  8.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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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及財政管理廳


  1. 行政及財政管理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制定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
    2. 研究及制定法務局績效管理的具體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程序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3. 研究及編製法務局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
    4. 統籌法務局的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5. 向法務局各附屬單位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
    6.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2. 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下設:
    1. 人力資源處;
    2. 財政及財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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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處


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負責人事管理的工作,為此安排招聘及甄選程序,並使有關檔案及文書保持最新資料;
  2. 在法務局各工作領域內,促進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
  3. 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
  4. 按部門的需要以及使文件傳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標,定出表格的式樣及檔案系統。
  5. 建立及管理人力資源檔案庫;
  6. 支援各附屬單位的雜務及車輛接載的工作,並監管有關的執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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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財產處


財政及財產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編製法務局的預算建議及其修改,並執行預算上的會計工作;
  2. 徵收法律規定的手續費、費用或任何其他款項,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3. 負責監察撥給法務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以及監察撥給法務局附屬單位的流動資金的管理;
  4. 執行有關儲備、總務的工作以及關於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文書處理工作;
  5. 負責財產管理、設施及設備的保存、安全及保養,並編製部門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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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技術處


資訊技術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1. 執行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電子化計劃,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的工作;
  2. 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訊單位合作,以推動資訊的互聯互通;
  3. 開發及優化登記及公證服務的電子化系統;
  4. 設立完善、安全的資訊網絡,並確保資訊系統的良好運作;
  5. 配合資訊技術的發展,檢討及完善資訊保安政策;
  6. 檢討資訊系統及設備,以提升組織的效率,並提出完善及優化建議;
  7. 配合法務局的運作,統籌資訊設備的取得、安裝及維護;
  8. 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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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1. 領導、策劃及統籌法務局的總體工作,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2. 統籌法務局的年度活動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案的編製工作,並提交監督實體審批;
  3. 建議人員的委任,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4. 核准法務局人員須遵守的規定及指引;
  5. 對外代表法務局;
  6.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獲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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