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相關法律規定,為確保資助申請按既定的行政與審批程序開展,亦為保證申請者在項目開展前及時收到法務公庫的審批回覆,
以便及早規劃,故資助項目的申請應最少於有關項目開展前40日以書面方式向法務公庫提出。
- 就每一獨立申請,申請者必須按照情況以中文或葡文填妥申請表(表格可親往法務局索取,或透過法務局網頁下載);
申請表由三部份組成:
- 基本資料
- 申請者為社團或機構:在甲部份填寫社團名稱、會址、聯絡資料、經費來源、服務對象、會員人數、會費及社團負責人資料等,並須提交刊登於政府公報的會章副本及現屆會員大會、
理事及監事會成員名單,以及身份證明局發出的社團登記證明書;
- 申請者為個人:在甲部份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編號、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及在法律領域方面的履歷等),並須提交身份證副本。
- 活動總表:申請者須在乙部份填寫活動名稱、各項申請資助金額及總申請資助金額等資料。
- 活動項目詳情:申請者須在丙部份填寫每項活動項目詳情(包括活動名稱、舉辦日期及地點、對象、活動目的、活動類別、活動內容簡述及各項開支預算及收入預算明細等資料),
以及須列明除法務公庫外,計劃或已向其他機構申請資助的金額並已獲批准的金額。
- 申請者須遞交資助活動的相關資料,例如研討會流程、出版書籍目錄及內容簡介、開支項目報價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