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的談判工作;
(三)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公共部門及實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宜;
(四)研究或協助制定區際合作所需的協議草案;
(五)研究國際組織發出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提議或指令,並跟進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工作;
(六)編製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方面的報告書,並提供國際組織及協議方所要求的資料;
(七)協調及協助在國際法及區際法律範疇內須開展的涉及多個領域的活動,並按上級指示參與或協助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會議;
(八)跟進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的公佈;
(九)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