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

引言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的談判工作;

(三)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公共部門及實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宜;

(四)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下設:
(一)條約處:
  • 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 研究或協助制定區際合作所需的協議草案;
  • 研究國際組織發出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 提議或指令,並就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工作作出跟進;
  • 編製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方面的報告書,並提供國際組織及協議方所要求的資料。
(二)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
  • 應上級指示參與或協助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國際性及區域性會議;
  • 輔助有關國際及區際方面的司法協助的相關工作;
  • 跟進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的公佈;
  • 協調及協助在國際法及區際法律範疇內須開展的涉及多個領域的活動。

對外事務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但授權澳門特區依照《基本法》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區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議適用於澳門特區。

現時適用於澳門特區且已公佈的國際協議主要包括了民航類、海關類、禁毒類、經濟金融類、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類、資源環保類、外交國防類、衛生類、人權類、知識產權類、國際犯罪類、勞工類、海事類、國際私法類、道路交通類、郵政電信類及建立國際組織類十七個類別。某些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屬外交關係領事類別的雙邊協議亦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區。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此外,根據《基本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區可單獨與有關國家談判和簽訂航空、司法協助、投資保護和互免簽證等方面的雙邊協議。

現時適用於澳門特區且已公佈的雙邊協議包括了法律及司法合作類、貿易技術合作類、投資促進保障類、外交關係領事類、空運服務類、課稅類以及免簽證類七個類別。

《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訂明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澳門特區政府亦針對社會需求,積極開展和加強與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法律、經濟及行政方面的合作。

現時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區域協定包括了貿易與投資、稅收、出入境安排以及法律及司法互助的類別。

國際公約清單

人權報告書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作為締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 《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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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殘疾人權利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國別人權審議》

澳門與歐盟在法律範疇的合作項目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盟於2001年12月21日簽署了第B7-301/2000/2020號協議(Grant Contract – External Aid),正式展開了第一期歐盟與澳門在法律範疇的合作項目(下稱“第一期合作項目”)。 第一期合作項目的締約方分別為澳門特區政府及歐洲共同體(由歐洲共同體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代表)。 第一期合作項目為期5年,共舉辦了84項活動,包括印製宣傳品、媒體廣告、工作坊、研討會等等。
特區政府代表與歐盟代表於2009年年底透過簽署第S12.542044號協議(Grant Agreement S12.542044),展開第二期歐盟與澳門在法律範疇之合作項目(下稱“第二期合作項目”)。 第二期合作項目為期4年,由2009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共舉辦了82項活動,包括印製宣傳單張、小冊子、翻譯及出版法律書籍、電視廣告、工作坊及研討會等等。

第三期澳門特區與歐盟就法律範疇方面的合作項目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澳門舉行的第二十次歐盟澳門混合委員會會議上通過。該項目旨在強化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及提升對澳門特區執業律師的培訓。雙方同意法律合作是澳門與歐盟雙邊關係的重要元素。 第三期合作項目為期4年,計劃舉辦43項活動,包括印製宣傳單張、小冊子、出版法律書籍、電視廣告、工作坊及研討會等等。

2016 活動

2017 活動

2018 活動

2019 活動

澳門特別行政區重要法律

相關鏈接


重要聲明: 本網站所載關於國際法之資料僅供參考,所有文本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資料為準。

澳門特別行政區重要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4/2002號法律 - 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2002號法律 - 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第1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關於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中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知會的時限
第2/2009號法律 - 《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9/2002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第8/2005號法律 - 個人資料保護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相關法例
第6/97/M號法律 - 有組織犯罪法
第3/2017號法律 – 修改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2/2006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重新公佈 - 重新公佈 (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3/2006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重新公佈 - 重新公佈 (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17/2017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7/2006號行政法規 - 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重新公佈 - 重新公佈 (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6/2008號法律 -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第6/2016號法律 -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
第8/2017號法律 - 修改 《刑法典》
第2/2016號法律 -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第7/2008號法律 - 勞動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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