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3/M號法律
十一月二十六日
調整公職個別情況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
第一條
(在提供勞務合同中未有與字軌制度掛鈎的報酬)
就於提供勞務合同中未有與字軌制度掛鈎的報酬,總督得許可支付所協定的報酬與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附表一為F字軌定出的金額的差額,但必須遵守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且所支付差額涉及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上述法律公佈日有關合同屆滿止。
第二條
(調整未受惠於六月十四日第290/75號法令的教職人員的定期金)
一、以二月十七日第3/79/M號法律所定職級為基礎,調整屬海外省共同編制的教職人員的定期金;該等人員於公佈六月十四日第290/75號法令時仍處於在職狀況且未受惠於共和國政府上述法令所設的制度。
二、自本法律公佈之月份起,支付經調整的定期金。
第三條
(計算超出年限的在職時間)
一、散位工作人員能證明超出八月十二日第15/78/M號法律第四條所定年限而繼續任職的時間,可為結算退休金而作計算;為此,散位工作人員須自本法律生效起六個月內作有關申請且表示願意支付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供款。
二、八月十二日第15/78/M號法律公佈前獲聘用的散位工作人員,年齡已屆六十五歲或將達至六十五歲,但尚未取得退休權利,有權繼續任職;有關人員只要支付所欠退休供款,其為政府工作的時間作結算退休金計算。
三、上款所指人員一經取得退休權利所需至低期限屆滿,便立即終止職務。
四、不論導致終止職務的理由為何,只要利害關係人已支付或表示願意支付有關退休金供款,該等人員完整在職至本法律公佈日期間作結算退休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