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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法》有關休假的規定(一)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10.06 見報

坊間最近都在談論“新勞工法”的話題,所謂“新勞工法”其實就是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律已於818日公佈,並將於明年(2009年)的11日生效。

《勞動關係法》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的一切勞動關係(包括家庭勞務),但不適用於如賦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關係,或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等。《勞動關係法》內所定的條文為僱員最基本的工作條件,不可以被解釋為用作降低或撤銷在該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

《勞動關係法》對僱員的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及有薪年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由本週起將一連兩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有關的規定。

每週休息日

所有僱員每週有權享受1天(連續24小時)的有薪休息日。每週休息日的享受時間由僱傭雙方透過協議作出安排;或因應企業活動的性質,亦可由僱主作非平均性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在每4週必須最低限度有權享受為期4天的有薪休息日。

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在訂出僱員的每週休息日的享受時間後,要最少提前3天,將休息日的日期通知僱員。

假如僱主不准許僱員享受每週休息日,或只准許僱員於休息日享受部分的休息時間(不足連續24小時),僱主可被科處10,00025,000元罰金(罰金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僱員計算)。

僱主要求僱員每週休息日工作

僱主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例如事前無法預料的工作增加等),才可以要求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但在僱員提供工作後,他有權在30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天休息日作為補償,同時還有權按照該僱員收取薪酬的方式,收取應得的金錢補償。例如收取月薪的僱員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後,他可得到額外1天的基本報酬;而收取時薪、日薪或件工的僱員,就可收取他於休息日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加上1天的基本報酬。

 

假如僱主不按法律規定在僱員於每週工作日後作出補假,會視為否定僱員的休息權論處,可被科處10,00025,000元罰金,同時,如上述僱主不按照僱員收取薪酬的方式作出補薪時,亦可被科處5,00010,000元罰金(兩種罰金均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僱員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

如果僱員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可以向僱主提出申請,得到僱主同意後,僱員可以於每週休息日提供自願工作,同時,僱主亦必須保留僱員的申請紀錄備查。

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工作後30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天休息日作為補償;如僱主不選擇安排僱員享受上述的補償休息日,則僱員有權按照該僱員收取薪酬的方式,收取應得的金錢補償。

如僱主不給予僱員上述的補假,或只向僱員補償少於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且不選擇作出金錢補償,可被科處10,00025,000元罰金(罰金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僱員計算);如僱主不按照僱員收取薪酬的方式作出補薪,例如收取時薪、日薪或件工的僱員,可收取他於休息日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加上1天的基本報酬,但僱主只給予他於休息日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而沒有給予他1天的基本報酬時,僱主可被科處5,00010,000元罰金(罰金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僱員計算)。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3, 42, 43條,以及第85, 8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