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NO.34──2000.04.02見報

 

我們知道,成年人原則上應具有能力去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十八歲才是成年,然則,未成年人便不用負上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對於民事責任來說,法律規定,未滿七歲之人推定為不可歸責,亦即是說,只要年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引致損害的話,原則上便需要負上民事責任。例如:一個十歲的小童在玩耍時,用筆刺傷了別人的眼睛,那麼,他便需要負上損害賠償的責任,但當然,十歲的小童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理的,而且他們對該等未成年人是負有管束的義務,因此,其父母或監護人便要代該小童作出賠償。

至於刑事責任,在《刑法典》中規定了十六歲為刑事責任年齡,若低於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作出犯罪行為,是不可歸責的,亦即不用負上刑事責任,相反,一個已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則會被判刑,例如坐監。那麼,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胡作非為,觸犯刑法後亦可以消遙法外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雖然他們不用受刑事處罰,但亦需要接受一定的約束,那就是受「未成年人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約束。根據該制度,法院會對他們採取一些的措施,如:訓誡、交給兒童院或少年感化院等,目的是使到未成年人能履行一定的義務和遵守行為規則,並接受教導,從而可以重返正途,以免再重蹈覆轍。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同居的法律效力

NO.35──2000.04.09見報

 

同居亦即法律所講的「事實婚」,是指兩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他們的相互關係即為事實婚關係。具有事實婚關係的兩人,原則上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便會產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包括:兩人均為十八歲以上;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並非屬於明顯精神錯亂或因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或準禁治產之人;雙方都沒有其他的婚姻關係;非直系血親關係及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事實上,現行《民法典》在某些領域都規定了事實婚的效力,比起舊的法典,事實婚在法律上是得到了更大的保障。例如:在繼承方面,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同樣被列為可繼承遺產之人,而且其順序僅次於被繼承人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尊親屬;在扶養方面,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曾與其同居達四年,且本身非為已婚或雖為已婚但已事實分居超過四年的人,亦有權從死者的遺產收益中收取扶養費,但其順序次於死者死亡時的配偶及死者的子女;在行使親權方面,不管雙方同居之時間長短、是否有未解銷的婚姻關係或是否為未成年人,只要他們在負責民事登記之公務員面前聲明願意共同行使對子女之親權,則由雙方共同行使之。以上幾方面都體現了事實婚的法律地位。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墮胎是否合法?

 

NO.36──2000.04.16見報

 

在澳門,墮胎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人無論是否經孕婦的同意而使之墮胎者,均視為犯罪,而同意進行墮胎的孕婦同樣會被刑事處罰,最高可以判處三年徒刑。

不過,法律亦規定了例外的情況,亦即孕婦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是可以墮胎的,包括:1)孕婦有死亡的危險,又或其身體或精神上之健康有受嚴重及不可復原的損害之危險,而中斷懷孕是唯一的方法;2)對於避免孕婦有生命危險,又或避免其身體或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健康有受嚴重及持久損害之危險屬適當,並且中斷懷孕是在懷孕的首十二個星期內進行;3)有理由預計出生的嬰兒患有不可治癒之嚴重疾病或畸形;4)有強烈跡象顯示懷孕是因為性侵犯所致,且在懷孕的首十二個星期內中斷懷孕者。

作出法律所許可的墮胎行為,應到官方或官方認可的醫療場所,透過負責該手術的醫生為之,但必須經孕婦書面同意,且得到並非負責該手術之醫生事先簽署之書面醫生檢查證明方可。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司法援助

NO.37──2000.04.23見報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任何澳門居民都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亦即是說,當發生衝突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請求法院解決。不過,並非所有的居民都有能力可以負擔有關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因此,為了使經濟有困難的澳門居民都能夠享受此一權利,法律設立了「司法援助」的制度。

司法援助包括讓經濟有困難的居民可以免除或延遲支付全部或部分預付金和訴訟費用,以及免費為他們指定在法院的代理律師。

那麼,可以獲得司法援助的人要符合甚麼條件呢?原則上,在澳門居住之人,包括暫時性居住之人,只要能證明其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案件的全部或部分的正常負擔,便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司法援助,或透過律師、檢察院等代為申請。然而,如何證明自己處於經濟能力不足的狀況呢?申請人可以以任何適當的方法去證明,此外,法律還特別指出了兩種文件,那就是由澳門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經濟狀況證明(俗稱“貧民紙”)和申請人正在接受公共救濟的證明。另外,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是推定申請人屬經濟能力有困難者,例如:因經濟需要而接受扶養的人士、工作的年收益等於或少於免除職業稅的限額(即等於或少於澳門幣八萬五千元)等情況。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有甚麼後果

NO.38──2000.04.30見報

 

現今社會風氣比較開放,很多青少年都很容易接觸到一些涉及色情內容的東西,例如:通過上網瀏覽色情網頁,或者在一些報章中閱讀或觀看到不適合未成年人的文章或相片等,因而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造成影響。早熟的他們可能會提早有性經驗,但如果任何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會觸犯刑法的。

《刑法典》規定,與未滿14歲的人性交或肛交,會被判處3年至10年徒刑,如果與之進行重要性慾行為(如:撫摸敏感部位、強行索吻等)或使其與他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又或直接在其面前作出此類行為,會被判處1年至8年徒刑。此外,利用14歲至16歲之未成年人的無經驗而與其性交,處最高4年徒刑。應當注意的是,作出上述行為的人,是不會因對方同意而不構成犯罪,這是由於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以免其因為貪一時的玩樂或受人欺騙而受到侵害。

不過,有時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可能會是其最親近的人,例如:父母、親戚等,利用一同居住之便,與其發生性行為,或甚至將其強姦,這不但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造成傷害,而且對其日後的正常心理發展亦構成極大的障礙。因此,法律規定,如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存有特定的關係(例如:親屬關係、收養關係、監護關係等)時,對行為人所處以的刑罰的最低和最高限度均會加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