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4.01.16見報
任何人作出犯罪行為,都要負上刑事責任(未滿十六歲及因精神失常而不可歸責者除外),例如:《刑法典》規定,殺人者,可處十至二十年的徒刑;盜竊他人財物者,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罰金每日為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除了要負上刑事責任外,行為人還須負上其他責任嗎?就有關問題,本欄會為大家作一介紹。
一、林先生因私怨打傷了李先生,導致其一目失明,林先生須承擔何種責任?
根據《刑法典》規定,使他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屬於嚴重傷害,可判處二年至十年的徒刑。所以,林先生須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二、李先生因被林先生毆打致傷須要到醫院治療,並且因此不能上班一段長時間,失去薪金加上醫療費用合共五萬元。另外,一目失明這一事實亦讓李先生在精神上受到重大打擊,心靈受創,在此情況下,李先生可否要求有關賠償嗎?
法律規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因遭到侵害而受到損失時,可以在刑事訴訟中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該請求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得獨立以民事訴訟形式提出)。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侵害所造成的損失,亦包括受害人因受侵害而喪失的利益。另外,在定出損害賠償時,尚應考慮非財產的損害(只要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者)。因此,李先生的醫療費、因不能工作而失去的損失、傷殘用具費,以及精神損害等等損失都可以向林先生提出請求賠償。
由於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須在刑事訴訟中同時提出,因此,在上述案件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除了可針對林先生的犯罪行為作出裁判外,亦可以針對李先生提出的請求,要林先生承擔有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因犯罪所生的民事責任,由甚麼法律規範?
根據《刑法典》規定,因犯罪所生的損失及損害賠償,由民法規範。按照《民法典》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的任何法律規定時,有義務就其侵犯或違反所造成的損害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
民事損害賠償主要包括回復原狀和就損害作出賠償。法律規定,如不能恢復原狀,損害賠償便應以金錢定出。
在上述案件中,李先生在財產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以及基於不能上班而喪失的薪金),可以透過訴訟爭取;至於李先生因被毆而導致一目失明所受的身體痛楚及心靈上所受到的創傷,雖然該等傷害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對於這種非財產性的損害,法律亦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彌補,所以,李先生亦可以透過訴訟(刑事訴訟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得到補償,至於賠償金額,則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刑法典》第121條,以及《民法典》第477、489及第5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