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   澳門法律絮論

職業介紹所的法律制度(下)

其運作、義務與違反有關規定時的罰則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3.03.14見報

上周在本欄中已就職業介紹所的發牌要件、服務範圍及申請時須遞交的文件資料等作出介紹,本周將繼續就該方面的法律制度,結合虛構的例子作出講解。

一、金先生向勞工暨就業局遞交了申請“開辦收費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文件,而牌照亦在六十天內發出。於是,金先生與其朋友立即開始其業務,其中包括為一些家庭介紹傭工,一日,一名持中國旅遊證件的女士上門要求介紹工作,她的要求能否實現呢?

法律規定,職業介紹所僅可為持有臨時逗留證或持有容許在本澳居住之證件(如澳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勞工作登錄或安排工作;以遊客身份留澳而當家庭傭工的這種非法行為是法律絕對禁止的,如職業介紹所違反有關規定,則按已招聘或安排的人數,每名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四萬元的罰款,所以金先生的職業介紹所應拒絕該名女子的請求。

二、金先生的職業介紹所替十多名工人作了求職登記,其可否向該等人士收取報酬呢?

法律規定,職業介紹所不能作出下列行為:a)作為居間人支付勞工工資;b)從僱主實體收取扣除勞工工資之任何種類之支付;c)向在其登錄之求職人以安排工作為由收取任何金額。違反上述規定者,按勞工之人數,每名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由上述c)項的規定可知,金先生的職業介紹所在題述的階段仍不能收取該等求職者任何費用,但作為收費的職業介紹所,其可以在該等已獲安排工作的本地勞工開始工作六十日後一次性地向他們收取雙方協定之金額。

三、除了以上的回報外,職業介紹所還可以收取甚麼回報呢?

職業介紹所還可以收取下列回報:1)得因所提供的服務,向僱主收取雙方協定的金額;2)為外地勞工安排住宿時,每月收取不得高於該勞工工資六分之一的住宿費。此外,職業介紹所在收取有關金額時,應發給收據,當中應載明付款人的身分資料及列明其所提供的服務。

四、金先生的職業介紹所經營了一段日子,他想知道是否須履行一些法定的義務?

所有領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每月必須向勞工暨就業局遞交多份表格,包括求職表、提供就業表、已安排工作表、按經濟活動分類列明給予之報酬水平之提供就業表以及按職業組別劃分且列明給予之報酬水平之提供就業表。除此之外,勞工暨就業局在監察該等介紹所時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其提供所有文件,以及提供進入之方便。當違反上述規定的義務時,有關的介紹所會被科處澳門幣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五、金先生的朋友小朱是公務員,由於知道其職業介紹所的經營得到了一定的回報,所以他亦希望成為股東之一,正當他與金先生商量之際,金先生質疑身為公務員的小朱是否能參與該介紹所的工作?

法律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成為收費職業介紹所的所有人、股東、機關成員或協作人,由於金先生等經營的為收費職業介紹所,所以小朱不能夠以任何名義成為上述的人員;另外,法律還規定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同時為收費及不收費職業介紹所的所有人、機關成員或協作人。違反以上規定者會被科處澳門幣五千元至兩萬元的罰款。

六、在甚麼情況下,職業介紹所的牌照會被取消?

在下列情況下,職業介紹所的牌照將被取消:a)權利人在執業時不遵守法律、規章或勞工暨就業局的有效命令;b)不再具備批給牌照所需之要件;c)提供之服務偏離批給牌照所允許者;d)不收費職業介紹所透過其所提供的服務收取任何回報。

對於牌照的取消,屬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權限,且須即時通知有關的權利人,權利人在收到通知後的第二日須立即終止業務,並把牌照退還勞工暨就業局。如果權利人仍以失效的牌照提供法律規定的服務時,會被科處澳門幣二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