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嫌犯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3.01.13見報

嫌犯於訴訟程序中一般被視為針對的對象,常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若嫌犯沒有足夠的權利來抗衡,在訴訟中將得不到公平的對待。有見及此,法律賦予嫌犯一系列的訴訟權利,讓嫌犯可以此作為保障自身合法利益的工具,並保障他得到公平之審判。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涉嫌人是否具有嫌犯的身分,對他在訴訟地位方面有很大的影響,因為自涉嫌人取得嫌犯的身分開始,他就可以在訴訟上行使相關權利及履行相關的義務。

究竟誰人具有嫌犯的身分呢?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控訴的人或被聲請進行預審的人,均具有嫌犯的身分,而這個身分會在整個訴訟程序進行的期間維持,直至訴訟結束為止。

是不是任何人只要被警方邀請到警署問話,他都會成為嫌犯呢?當然不是,如警方純粹邀請某人到警署問話以了解案情,他是不會成為嫌犯的。成為嫌犯是透過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向被針對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告知,以及向其說明因他成為嫌犯而在訴訟上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從這時開始他才具有嫌犯的身分。

在以下的任一種情況下,涉嫌人會成為嫌犯:1)某人在接受偵查時,自行向任何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作出聲明,表示自己是嫌犯;2)某人被採用強制措施或財產擔保措施,或依法被拘留;3)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當局製作實況筆錄,視某人為犯罪的行為人,且將實況筆錄告知該人。

然而,如在向涉嫌人作出詢問的期間,有權限當局有理由懷疑該人曾犯罪,則所進行的詢問須立即被中止,且有需要通知該人此刻已成為嫌犯及向他解釋嫌犯的權利及義務。因嫌犯享有的其中一種權利是沉默權,即他有權選擇是否回答問題,所以如果涉嫌人在沒有得到通知的情況下而成為嫌犯,他所作出的聲明是不可以作為針對他的證據的,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嫌犯的權利,以免他在不知道自己成為了嫌犯的情況下,作出一些對自己不利的證言。

嫌犯在訴訟程序中可享有以下的權利:在作出直接與嫌犯有關的訴訟行為時在場;有權保持沉默,不回答由任何實體就對其歸責的事實所提出的問題,以及由其所作、與該等事實有關的聲明的內容所提出的問題,但這個沉默權亦並非全無限制,例如嫌犯被詢問到有關身分資料時便須如實回答。嫌犯亦有辯護權,法官在作出對其造成影響的裁判時,須聽取其陳述。嫌犯在訴訟程序中有權委託律師,如經濟條件不許可,亦可向法官請求為其指定律師;在一切有嫌犯參與的訴訟行為中,其有權得到律師的援助;在被拘留的情況下,嫌犯亦有權與律師聯絡,即使私下聯絡亦可。嫌犯亦可以就對其不利的判決提起上訴。有權限當局須告訴嫌犯其所享有的權利。

既然嫌犯享有法定的權利,他亦要依法承擔一些義務:嫌犯就其身分資料的問題,必須向有權限實體據實作答,且在法律規定時,就關於其前科的問題亦必須據實作答;嫌犯須受制於法律列明及由有權限實體命令採用及實行的證明措施、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如法律要求嫌犯向法官、檢察院或刑事警察機關報到,嫌犯則必須向上述機關報到。

在訴訟過程中是要繳納司法費的,如嫌犯被判無罪,當然不用繳納司法費;反之,如嫌犯在第一審被判有罪、在任何上訴中全部或部分敗訴,又或在其提出聲請或提出反對的附隨事項中落敗,則司法費便須由嫌犯繳納。然而,即使嫌犯因數罪而受審,只要數罪在單一訴訟程序中審判,則嫌犯亦僅須繳納一司法費。如嫌犯被判處繳納司法費,則他亦須同時繳納因其活動而引致的訴訟費用(例如:用了多少紙張、作出了多少的訴訟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