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保護消費者之法規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2.12.30見報

有部分來澳旅行的遊客曾投訴買到高於市價的物品。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對於遊客而言,本法律已有規定,禁止導遊引誘旅客在固定及特定之場所購物,違法者可科處澳門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罰款,而對聘用作出此等行為之導遊之旅行社亦可科以相同金額之罰款。其實買到貴價貨品的不但有可能是旅客,亦有可能是本澳市民,所以雖然本澳貿易自由,商人可以為其所售物品自行定價,但為了保護市民及消費者,本澳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對這方面亦是有若干規範的,以下將集中介紹幾點內容。

不法價格

根據該法律的規定,以高於須遵從之法定制度所容許之價格,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或以高於出售或提供服務之實體所製作之標籤、商標紙、牌或價目表內所載之價格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是違法的,可處以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對於法人(即公司)而言,每日罰金為二百五十元至一萬五千元,即最高可科一百八十萬罰金。

貨物方面之欺詐

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出售予消費者;又或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將與其所稱者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出售予消費者(包括為出售而展示)亦是違法的,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必須一提的是,任何人倘以欺騙方法使他人遭受損失,可以構成詐騙罪,《刑法典》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犯罪未遂,亦處罰之。

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

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因此法例規定,屠宰供市民食用的動物(如豬、牛等)必須在由有權限當局發出准照之屠場內或在由有權限當局為此目的而指定之地方內進行,倘在外地已屠宰之動物則必須接受本澳法律或規章規定之衛生檢查。

如在指定的屠場以外的地方屠宰動物,或已屠宰之動物未接受法定的衛生檢查,又或屠宰屬禁止屠宰之動物供公眾食用,都是違法的,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即個人最少可科處六千元,法人最少可科處三萬元)。

此外,法律規定,為供公眾食用而進口上述動物之肉或進口以該等肉類製成之產品,或以之作為交易之對象者(如非法出售未經衛生檢查之肉類或肉類罐頭),得處以相同刑罰。

異常食品

法律規定,如果生產、製造、運輸、貯存、出售或為出售而存有或展示、進口以下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是違法的:

1)      偽造之食品,可科處三個月至三年徒刑或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2)      腐敗之食品,最高可處以兩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3)      變壞之食品,最高可處以十八個月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上述規定只針對不會對生命造成危險或不對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如果偽造的食品會對生命造成危險或對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則適用《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其刑罰將會更重(例如該法典第三章公共危險罪中的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可處八年徒刑)。

處罰

對作出違法行為者除可科以罰金、命令解散(針對法人)或判處徒刑之外,視情況尚可暫時禁止其從事某些職業或業務、暫時或永久封閉有關場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