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2.06.170見報
廣告宣傳對於現今社會的各種商品及服務是極為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消費者普遍都會透過接收各種廣告信息去認識某種商品或服務以及其內容,從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其是否作出消費的決定。因此,真實及沒有欺詐性質的廣告對消費者而言是很重要的。
為了保護消費者,本澳對於任何廣告信息的傳播(不管其使用任何方式),均有就其內容和公開標貼的條件以法律作出規範。規範該等事宜的法律就是一九八九年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法規。
根據該法律的規定,任何的廣告信息均必須是合法的(如果廣告的形式、對象或目的有損害社會的基本價值觀者,便屬不合法)、真實的(例如廣告不應歪曲事實或錯誤引導消費者),並且應該符合維護消費者的原則以及符合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
被禁止的廣告
為了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及善良風俗,因此法律規定,放債活動以及與博彩有關的活動原則上均不可以廣告作宣傳。不過,有關事項則可以在電話簿的黃頁分類、商業年鑑以及其他同類性質的刊物內作宣傳廣告。此外,法律禁止廣告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用任何不真實、遺漏、誇張或含糊手法誤導消費者,使其對物品或服務產生誤解。
同時,禁止廣告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技巧、潛意識或掩飾方法)錯誤引導或影響消費者。故此,特別禁止下列廣告:
1)
有隱藏,間接或欺詐性質者;
2)
利用廣告對象的恐懼、無知或迷信者;
3)
可促使或慫恿暴力及非法或犯罪活動者;
4)
不尊重地使用國家或宗教標誌者;
5)
使用帶有色情或淫褻內容的工具者;
6)
可對所推銷的物品或服務的品質作錯誤引導者;
7) 慫恿以危險方式使用所推銷物品者;
8)
倘接觸或使用該等物品需要特別小心以避免意外發生,而廣告未提及特別小心事項者。
違反上述規定的廣告,倘其他法律沒有規定更嚴厲的罰則時,違反的個人會被罰款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二千元;違反的法人(例如公司)則會被罰款澳門幣五千元至二萬八千元。
受限制的廣告
除了某些廣告會被禁止外,含酒精飲品及香煙廣告亦會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規定,該等廣告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作宣傳或鼓勵他們飲用酒精飲品或吸食香煙、不得鼓勵消費者過份飲用或吸食、不得蔑視非飲用或吸食者,以及不得暗示飲用或吸食該等物品是成功者的象徵。
此外,法律更強調兒童及青少年均不得在香煙或含酒精飲品的廣告中出現。
廣告的安裝
廣告的安裝須事先領取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准照,有關發出准照的標準由民政總署負責訂定,該等標準主要應避免廣告媒介影響其四周的環境、阻礙行人、甚或危及行人和交通的安全、損害他人等。倘廣告之安裝工程須申領其他准照時,應按相關法例的規定領取有關的附帶准照。
對於違法的廣告,民政總署有權下令將之搬離。民政總署並有權禁制違法廣告工程的進行或將之拆卸。職業稅由《職業稅規章》(第2/78/M號法律)所規範。
在本澳,職業稅納稅人分為兩組有兩類人士須繳交職業稅:第一組類是以日薪散工或僱員方式替他人服務而從事任何職業者;第二組類是自資從事《職業稅規章》中所定的“自由及專門職業”附表內的業務者,當中包括具藝術及專業性質的業務,例如設計師、彫刻匠、工程師、醫生、律師等。
職業稅是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的,而所謂工作收益則包括金錢和實物(如房屋,車輛,僱工等…)在內,而且不論有否就其簽訂合同,該收益是否固定,亦不論其來源或地點、就其計算與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貨幣為何。此外,所有報酬,無論其性質是確定或偶然、定期或額外的,亦無論其名義係薪金、月薪、酬勞費、聘請金、出席費、津貼、賞金、價值的百分率、佣金、經紀佣、分享金、補助金、獎金或其他報酬,均構成工作收益。
然而,醫療費用(例如住院費)、家庭津貼、出生津貼、撫卹金、退休金、殘廢金、遺囑贍養金、工作意外撫卹金、由僱主主動解除勞務合同而給予勞工的賠償金額等等,都不須課稅。
職業稅的稅率按可課稅年收益累進計算。詳言之,年收益的首八萬五千元是豁免交稅的;而超過豁免額的部分,則按其所增加的金額,徵收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職業稅。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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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的可課稅年收益為120,000元,則其首85,000元是免稅的,而85,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則須繳10%的稅(1,500元);100,001元至115,000元的部分則須繳11%稅(1,650元);115,001元至120,000元的部分則須交12%稅(600元),即其職業稅合共為3,750元。此外,稅款依法須另加百分之五憑單印花稅,所以總應繳稅款為3,938元。
上述的第一組類納稅人,亦即替他人服務者的勞工,其職業稅應透過就源扣繳的方式繳交,換言之,僱主在向該等人員支付報酬時,倘散工每日收益超過二百八十三元及僱員每月收益超過七千零八十元者,應從中代扣有關職業稅,並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首十五日內將代扣的稅款繳交財稅廳。
至於上述的第二組類納稅人(自資從事業務者),其收益係根據適當編製的會計,並經在財政局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而核定的;對於不備有適當編製或不完整的會計,又或雖聲明備有會計但欠交申報書或其資料不詳者,則根據收益與支出的差額,核定其收益。
不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的第一組及第二組納稅人,應於每年的一月及二月份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的一切薪酬或收益,而對於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有關期限係截至每年的四月十五日。
在上述任一情況下,M/5式申報書須一式兩份交到財稅廳,其中一份經作收件註明後會交回聲明人(替他人服務的勞工,如其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可免交申報書)。
在僱主方面,其須於每年一月及二月份,遞交曾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予僱員或散工的名單及稅務編號,並根據有否就源扣繳而採用M/3或M//4式表格。該等名單須一式兩份交到財稅廳,經作收件註明後交回僱主。
在核定自資從事業務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時,將在收益內扣除與所從事業務有關的支出或負擔,包括構成收益所不可缺少的負擔(例如為從事業務之用的設施的租金、由第三者所提供服務的支出、交際費及旅費等)。
最後,醫療費用(例如住院費)、家庭津貼、出生津貼、撫卹金、退休金、殘廢金、遺囑贍養金、工作意外撫卹金、由僱主主動解除勞務合同而給予勞工的賠償金額等等,都不須課稅。
最後,根據第19/2001號法律,職業稅納稅人可於二○○二年度享有減收稅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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