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2.06.10見報
職業稅由《職業稅規章》(第2/78/M號法律)所規範。在本澳,職業稅納稅人分為兩組:第一組有兩類人士須繳交職業稅是以日薪散工或僱員方式替他人服務而從事任何職業者;第二組類是自資從事《職業稅規章》中所定的“自由及專門職業”附表內的業務者,當中包括具藝術及專業性質的業務,例如設計師、彫刻匠、工程師、醫生、律師等。類
職業稅是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的,而所謂工作收益則包括金錢和實物((如房屋,車輛,僱工等…)…)在內,而且不論有否就其簽訂合同,該收益是否固定,亦不論其來源或地點、就其計算與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貨幣為何。此外,所有報酬,無論其性質是確定或偶然、定期或額外的,亦無論其名義係薪金、月薪、酬勞費、聘請金、出席費、津貼、賞金、價值的百分率、佣金、經紀佣、分享金、補助金、獎金或其他報酬,均構成工作收益。
然而,醫療費用(例如住院費)、家庭津貼、出生津貼、撫卹金、退休金、殘廢金、遺囑贍養金、工作意外撫卹金、由僱主主動解除勞務合同而給予勞工的賠償金額等等,都不須課稅。
職業稅的稅率按可課稅年收益累進計算。詳言之,年收益的首八萬五千元是豁免交稅的;而超過豁免額的部分,則按其所增加的金額,徵收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職業稅。詳見下表。
可課稅年收益 |
稅 率 |
$85,000元或以下 |
豁免 |
超出豁免額之部分: 由$1元至15,000元 |
10% |
由$15,001元至30,000元 |
11% |
由$30,001元至60,000元 |
12% |
由$60,001元至120,000元 |
13% |
由$120,001元至210,000元 |
14% |
$210,001元以上 |
15% |
例如甲的可課稅年收益為120,000元,則其首85,000元是免稅的,而85,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則須繳10%的稅(1,500元);100,001元至115,000元的部分則須繳11%稅(1,650元);115,001元至120,000元的部分則須交12%稅(600元),即其職業稅合共為3,750元。此外,稅款依法須另加百分之五憑單印花稅,所以總應繳稅款為3,938元。
上述的第一組納稅人,亦即替他人服務者類,其職業稅應透過就源扣繳的方式繳交,換言之,僱主在向該等人員支付報酬時,倘散工每日收益超過二百八十三元及僱員每月收益超過七千零八十元者,應從中代扣有關職業稅,並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首十五日內將代扣的稅款繳交財稅廳。的勞工
至於上述的第二組納稅人(自資從事業務者),其收益係根據適當編製的會計,並經在財政局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而核定的;對於不備有適當編製或不完整的會計,又或雖聲明備有會計但欠交申報書或其資料不詳者,則根據收益與支出的差額,核定其收益。類
不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的第一組及第二組納稅人,應於每年的一月及二月份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的一切薪酬或收益,而對於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有關期限係截至每年的四月十五日。
在上述任一情況下,M/5式申報書須一式兩份交到財稅廳,其中一份經作收件註明後會交回聲明人(替他人服務的勞工,如其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可免交申報書)。
在僱主方面,其須於每年一月及二月份,遞交曾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予僱員或散工的名單及稅務編號,並根據有否就源扣繳而採用M/3或M//4式表格。該等名單須一式兩份交到財稅廳,經作收件註明後交回僱主。
在核定自資從事業務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時,將在收益內扣除與所從事業務有關的支出或負擔,包括構成收益所不可缺少的負擔(例如為從事業務之用的設施的租金、由第三者所提供服務的支出、交際費及旅費等)。
最後,醫療費用(例如住院費)、家庭津貼、出生津貼、撫卹金、退休金、殘廢金、遺囑贍養金、工作意外撫卹金、由僱主主動解除勞務合同而給予勞工的賠償金額等等,都不須課稅。
最後,根據第19/2001號法律,職業稅納稅人可於二○○二年度享有減收稅額百分之二十五之優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