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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婚生子女而設的父親身分的確立(一)

──父親身分的確立之三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2.02.25見報

確立親子關係具有多方面的影響,特別是在親權的行使和繼承方面,而要確立親子關係,必須先確立父親身分與母親身分。就父親身分的確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父親身分的確立是不同的,本文已闡述過就婚生子女而設的父親身分的確立了,接一連數週,將介紹對於「非婚生子女」,父親身分是如何確立的。

親子關係之確認

對於在父母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出生或受孕的子女,其父親身分是通過「確認」來確立的。民法第一千七百零一條規定,非在婚姻關係中出生或受孕的子女,係通過認領或調查之訴之法院裁判來確認,亦即是說,對於非婚生子女,確認父親身分的方法只有兩種:「認領」及「經法院裁判」。

認領

「認領」並非指收養子女,而是指一名男性聲明一個胎兒或已出生的人是其親生子女的行為。認領可隨時作出,不論子女是否已出生或死亡,但必須由該名男性或其所指定的受權人作出。認領一經作出,是不可廢止的。

認領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認領可透過四種方式作出:

1)  在負責民事登記之公務員面前作出聲明;

2)  遺囑(在遺囑中作出認領的聲明時,即使該份遺囑被廢止,遺囑中有關認領的部分亦不會受影響);

3)  公證書;

4)  在法庭繕立之書錄。

認領能力

凡年滿十六歲的男性,只要在認領時非明顯精神錯亂或非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均具有認領能力,可以作出認領。在此補充,被宣告為禁治產者在法律上係無行為能力的,與未成年人一樣,不能作出有效的人身或財產性質之法律行為,而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為作出。至於可被宣告為禁治產的原因則有精神失常、聾啞及盲。由以上的規定可知,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固然擁有認領能力(他們同時亦被賦予結婚能力),而因精神失常以外的原因(例如聾啞、盲)被宣告為禁治產者亦同樣有認領能力,可以無須父母、監護人或保佐人的許可而作出認領行為。

此外,假如一名男性與一名已婚女性發生關係而生下子女,由於法律會推定該名母親之丈夫為子女之父親,因此,如該名男性欲對該名子女作出認領必須先推翻孩子是其母親的丈夫的子女這項推定,只有推翻了此項推定及取消了基於此推定而作出的登記之後,真正的父親才可作出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