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認識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3.08.25見報
澳門作為旅遊城市,每年都有大量的旅客進出境。對於旅客入、出境的事宜,以及非本地居民欲在澳門逗留及居留的規定,是由《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規範的,本欄一連數週會簡單對有關規定作一介紹。
進入和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原則上,任何人士如要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必須持有有效護照及入境許可或依法簽發的簽證的;然而,法律亦規定了以下人士無須持有護照亦可以進入和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1)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部門(如身份證明局)簽發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旅行證件的持有人;2)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簽發的單程或雙程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的持有人;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持有人;4)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持有人;5)《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的持有人(僅以執行工作時為限);6)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無須持護照進出本特區的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或居民;7)持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的人士;8)按法律或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持其他證件的人士;9)《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二十八條所指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除上述1)和9)項所指人士外,其餘人士的證件均須載明容許其返回或進入任何國家或地區時,方獲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然而,若持單程通行證及持只容許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的人士,如事先已獲確認為永久性居民或表明其擁有居留權,則不須受該條件限制。
入境許可及逗留許可
原則上,非本地居民除須持有效護照外,還須要有入境許可或簽證才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以下人士可獲豁免入境許可或簽證,如: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所簽發護照的持有人、有效特別逗留證或非本地勞工身份卡的持有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簽發外交人員或領事人員身份證明文件的持有人等。
對於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許可,須由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填寫法定格式的文件,並透過出入境事務廳向行政長官申請。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申請書內可包括申請人的家團成員。入境許可應自批給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使用,否則即告失效;且持有人只可於入境許可所定期間在特區逗留。對於有意進入澳門,但無入境許可或簽證的人士,出入境事務廳可批給入境許可及為期最長三十日的逗留許可。
入境的拒絕
按照法律規定,非本地居民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理由包括:1)曾依法被驅逐出境;2)根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而被禁止入境、逗留或過境;3)按照法律規定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此外,在法定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可依法拒絕某些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理由包括因該等人士:1)試圖規避法律的規定而經常短暫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未能適當說明理由;2)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在外地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3)有強烈跡象顯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4)不能保證返回所來自的地方或有充分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的真確性,或者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或無返回來自的地方所需的運輸憑證。
被拒絕入境者的權利
任何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在出入境事務站停留期間,如有需要及在可能的情況下,可聯絡其所屬國家的外交或領事代表,或其所指定的人,並可獲傳譯輔助;此外,其亦可聘請其所指定的律師輔助。
另一方面,運送上述人士的海上或航空運輸企業,須立即將其送回其最初使用該企業的運輸工具的地點;如不可能送回該地點,則須送回其所持旅行證件的簽發國家或地區。如不能立即將被拒絕入境的人士送回,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期間的一切開支,尤其是住宿、膳食及衛生護理方面的開支,均由該運輸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