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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往有不少聲音以"刑罰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來否定降低歸責年齡, 依我看這屬姑息養奸的做法, 誠然當中教育手段是不可或缺, 但如缺乏有效刑罰來阻嚇, 只依靠青少年自律來遵守法律, 則明顯是緩不解急, 在教育措施見效之前, 已經會產生了更多的社會問題. 而刑罰不單是要懲罰犯事者, 更重要的是使人心存顧忌而不去犯案, 這是根本的方針. 2. 關於"三分法", 本人是相當讚成, 畢竟一些如偷竊之類的輕微犯罪, 是應該給予青少年自新機會, 酌情可從輕發落, 但一些會對受害人造成永久性嚴重傷害的卻應嚴懲. 3. 談到甚麼是"嚴重罪行", 個人認為殺人, 嚴重傷人, 強姦等毫無疑問應是包括在內. 但特別想提一提童黨問題. 無論校內校外這問題已長久存在, 而在澳門現今教育制度下(因種種原因導致學校不敢處分學生)更加劇了這問題, 不過這屬教育範疇目前暫且不談. 但有一種情況卻令人擔憂, 就是校園欺凌, 童黨等不去處理的話將會觸發更多同類問題, 造成惡性循環: 舉一個例, 例如早年轟動一時的寶強事件, 假如當時15歲的寶強在事前採用了美式"先發制人"手段, 將企圖傷害自己的人一一殺死, 那麼以他未滿16歲, 所受的刑罰將是相當有限(或是不用負刑責?), 對他自己而言是遠勝於現時仍為植物人, 還是連累父母長期操勞及傷心. 這是一個法律向犯事人傾斜過於保護, 而將潛在受害人置於危險, 以致將其推向犯罪的例子. 而更嚴重的是, 當青少年發現法律不足保護自身安全, 他們唯一自保辦法就是聯朋結黨, 或是加入其他童黨以尋求庇護, 更加助長童黨問題. 所以既然"有組織犯罪"在成年人社會是屬於嚴重罪行, 那麼在青少年中結黨恃勢欺人的行為亦應負刑責, 尤其是當中組織領導的核心成員更應嚴懲. 4. 對於年齡方面, 如果採用三分法, 對於文本提出的16歲負全責的建議是讚同的. 而對於其下的相對刑責年齡, 則認為12歲是合適: 因為12歲一般為中小學階段的分界線, 正好應該是青少年增加自身責任感的時候, 而且心智處於較大轉變的年齡, 更需要明確的刑責去規範其本身的道德發展. 再者一些嚴重犯罪如殺人等, 屬大是大非的問題, 對現時早熟的青少年來說應該已經懂得分辨. 當然, 如果社會普遍抗拒將這年齡降低至12歲的話(但我是不讚同的, 依我上述所言就是保護12歲的犯事人而忽視同齡的潛在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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